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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3項「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與第85-1條第2項「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困惑好久,所以分別問交通部(14樓)與台北市長信箱,以公文回覆為準。
法規有鴿子大嗎?鴿子說不舉就不舉,不會管你法規的[真心不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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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鴿子大嗎?鴿子說不舉就不舉,不會管你法規的。
有些時候真的會遇到如ryan00014875所述狀況,唯此要視以何種方式與承辦警官溝通,以實際案例說明如下:
附照1:6/25收到臺北市檢舉專區回覆BMP-8035(TP202206040691)不舉發,另案(TP202206040686)已舉發。此為檢舉該車1分鐘連續2次未使用方向燈,但剛好2次未使用方向燈中通過芳蘭路,此已敘述在違規事實欄,但仍回覆不舉發。
筆者致電承辦警官詢問其不舉發理由,其稱未超過6分鐘不可再舉發第2次?筆者說明法規應非如此敘述,且告知會向交通警察大隊澄清。6/30寫信予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確認執法標準,交通警察大隊回覆如12樓貼文內容。
附照2:7/5將交通警察大隊回覆直接email予承辦警官,並致電向其說明,其稱會再與交通警察大隊確認。
附照3:7/12承辦警官email回覆:「202206040691(BMP-8035號)交通違規檢舉案,本分局業已查處(舉發)在案」。
附照1

附照2

附照3
Star in the Sky wrote:
此請參考以下交通部111年4月12日回覆:
路政司那封的書函意思就是同一項違規(例如闖紅燈)連續舉發要符合超過六分鐘以及行駛超過一個路口以上二個條件,只有經過一個路口而時間未逾6分鐘,同一項違規就不能舉發第二次,只能就不同的違規項目(例如6分鐘內有闖紅燈、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跨越雙白線等多項違規行為)分別舉發。
很多人沒發現路政司的書函其實說錯了,書函內容「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其係同時須符合「未逾六分鐘」及「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要件之連續同一違規行為才可舉發一次,這文字敘述錯了,應該是其係同時須符合「逾六分鐘」及「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要件之連續同一違規行為才可再舉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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