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ree wrote:
照這個警察的說法,第44 條第3 項,汽車直行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以檢舉,如果是汽車轉彎時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就不能檢舉,就因為轉彎是第48條第3 項。
意思就是以後只要開車轉彎,管他是行人還是盲人要過馬路,只要沒有警察在場就可以不用讓就對了,行人或是盲人被撞飛再讓警察來補開罰單就好。
有紅綠燈的路口除非有一方違規通行,不然汽車直行時是要怎麼遇到通行的行人?行人在有紅綠燈的路口被撞,絕大多數都是被轉彎的汽機車撞到,限縮檢舉卻排除轉彎不禮讓行人,這個政府是真心在保護行人的安全嗎。
恭喜你突破盲腸了
直行怎麼會遇到行人
除非行人闖紅燈啊
最該禮讓行人的時候就是左右轉
結果現在死不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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