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 機車本來都在軍卡後面A (死亡車)~~硬是要右鑽右超B 就能乖乖的跟在大車後面~觀察大車的動向A就是無腦三寶啊~~有問題嗎?A機車 本來就是在軍卡後面的~~這張圖片為證A其實本來有活命的機會~~但是用路觀念不正確~導致邁向死亡
克林伊斯威特 wrote:你怎麼看?我是覺得軍卡駕駛雖不是完全無肇則,但是有點無辜頭香,方向燈也提前打了,在開始轉彎那一刻,機車從車後方竄出貼緊車測,駕駛要怎麼預防? 哪裡無辜阿轉彎時要注意轉彎側來車,直到轉彎完成為止,考駕照的時候沒學過嗎?以為打了燈路就你家的? 駕照換的嗎?軍卡那麼大台,機車從後面過來需要的時間一定也很長只要駕駛有在注意轉彎側來車,不可能沒發現而且機車算不算鑽車縫,還不一定畢竟在慢車道,機車本就可以跟汽車並行這個有不少法院判例了只要該路段雙方都有行駛權、且道路間隔足夠那就視為擁有各自獨立的路權,與行駛在不同車道相同並且軍卡轉彎的速度明顯也太快了這大概是不違規,但在肇責判定上恐怕是不利
怨念聚合體 wrote:哪裡無辜阿轉彎時要注(恕刪) 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您指的可並行是指紅燈可繼續鑽吧,綠燈後就不行了,雖然實際上汽機車都並行,但法規不是吧?如果大家觀念正確,可否少死人
歐貝拉之夢 wrote:第 45 條汽車駕駛(恕刪) 看法院判例最準查本案范、黃2機車雖同樣行於外側車道,但因機車有可能在3.5公尺寬的車道併行,客觀上通行路權可以其車寬80公分加上兩側各25公分淨距,視為其行駛空間,本案事故發生前范車在後沿外側車道中央直行,外側車道中央1.3公尺寬為其行駛空間,黃車在前沿外側車道邊線内側行駛,占用外側車道外側約0.8公尺、0.5公尺占用車道邊線外空間,兩車往前行駛空間之間還有0.3公尺間距,事實上行駛空間未重疊,故應以「在不同車道行駛」概念區分路權,有上開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調偵續卷第97頁)。此亦經鑑定人陳高村於審判中證稱:若以1部車的寬度70公分,左右各加25公分等於1.2公尺,3.5 公尺寬的道路扣掉1.2公尺剩下2.3公尺,范峻瑋的右手邊剩1.15公尺,因為被告的機車剛好騎在標線內側,一半他的左邊有60公分,但因為他實際上沒有壓在白線上,所以我們幫他加了10公分,也就是說他在標線內佔了70公分,標線跟外面佔了50公分(指行駛空間1.2公尺),1.15公尺扣掉70公分還剩45公分,也就是這2個空間,如果我用各1.2公尺的空間並行時,中間的間隔還有45公分,我們就會認定這個叫做「不同的行駛空間」等語綦詳(本院卷第211頁)。是依前開說明,本於社會生活上必要注意之經驗,在同一車道可容納數車輛一同行駛之狀況下,2車行駛空間未重疊之情形,即與行駛在不同車道之情況近似,換言之,機車因車體窄小之故,同一車道可容2或3輛行駛而形成2至3條機車車流動線之情形,為目前用路之常態,不容否認,復非法所不許---用白話文講就是只要寬度夠,並行=各自擁有獨立車道的行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