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目小黃未依車道標示行駛(11/23更新)

peter5240 wrote:
插隊左轉待轉車道,轉...(恕刪)

我想樓主叭他 除抗議外 也警告他直走就不檢舉
(是他臉皮真厚)
別歧視小黃,會這樣開只是路不熟,自用車也常見。台灣人大多一個樣,誰也不用笑誰
老實說台灣的道路規劃真的不簡單,沒開錯幾回,別說你懂開車。
giovan
先說,我也遇過很有禮貌的小黃, 第二次在閘道前走錯我相信,但第一次左轉和直行專用道雙白線畫的又長又清楚,不可能走錯,根本是懶得排隊故意的!
5D3
路不熟當作違規理由,你還真敢說出口…我在沒有導航時代路不熟來不及下交流道,乖乖在下一個交流道迴轉,來回多開60公里,照你說的路不熟,我就該和國道螃蟹一樣不管安全直接下交流道嗎...[拇指向下]
bradia wrote:
別歧視小黃,會這樣開...(恕刪)


路不熟 走錯車道 排錯隊 錯過路口
通通要甘願 硬來會令人不舒服
peter5240
就不要後面遇到阿sir~[笑到噴淚]
bradia wrote:
別歧視小黃,會這樣開只是路不熟...(恕刪)

路不熟就乖乖跟車阿
錯過路口就乖乖繼續走,等到下一個路口再轉阿
誰說你可以因此就任性開車自己創造路線的?
pcian
講的跟聖人一樣
giovan
此處左轉和直行專用道雙白線畫的又長又清楚,不可能走錯,根本是懶得排隊故意的!
沒有左彎待轉區,小黃超過停止線到斑馬線,時間還沒過期(11/17),影片還在的話再加一條闖紅燈。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近一點的,PDF檔https://www.sanxia.police.ntpc.gov.tw/dl-21463-2ef4dfa7-c66a-49d6-a921-8cba3b4177d2.html

PDF檔內文節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函
地址:23545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
承辦人:分隊長林昱昕
電話:(02)22255999 分機4625
傳真:(02)22252922
電子信箱:R01590@ntpd.gov.tw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警交字第11045438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1102003561_110D2001856-01.pdf、1102003561_110D2001857-01.
TIF)
主旨:交通部函釋車輛逆行後、面對圓形紅燈逕行進入及穿越路
口至銜接路段之態樣是否屬闖紅燈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10年1月25日警署交字第1100048360號函
副本辦理。
二、參酌交通部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發109年
6月30日召開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紀錄意旨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規
定,駕駛人先有駛入來車道行為,後面對圓形紅燈,穿越
路口至銜接路段,雖未有「超越停止線」之行為,惟事實
上已違反該路口號誌管制並足以妨害其他行向人、車通
行,應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及
第53條第1項舉發之。
maa1685
當時燈號為直行綠燈,不是紅燈,這條不會成立的。
giovan
舉發成功!
這種通常都是不舉啊!!!!
誰叫政府要補助小黃那麼多,而且最近雙北的小黃還要提高車資~
= =自己左轉還去插別人的車道 跟小黃沒什麼兩樣 半斤八兩
giovan
左轉之後叉路口有車道線嗎?眼屎糊到是不是
Accelerator_JP
giovan 不然兩線道設計好玩的喔 不就每個被你插的都要煞車讓你 路你家的?
giovan wrote:
遇到如此白目之人,沒送他件大禮就太對不起社會大眾了!


除了小黃, 55688 的台灣大車隊 我一樣觀感不佳, 我從支道匯入幹道,
絕對不會讓, 死黏住前車, 但是它要從支道匯入主幹道卻常插隊
個人不趕時間能叫Uber就叫Uber
這小黃吃到罰單以後,就會施展車牌老化大法,大牌掉漆非常嚴重讓檢舉魔人看到氣死檢舉不了,叫鴿子來開單不容易抓到啦,何況很多都根本沒看到鴿子出沒就說已經來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