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左彎待轉區,小黃超過停止線到斑馬線,時間還沒過期(11/17),影片還在的話再加一條闖紅燈。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本 文: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近一點的,PDF檔https://www.sanxia.police.ntpc.gov.tw/dl-21463-2ef4dfa7-c66a-49d6-a921-8cba3b4177d2.htmlPDF檔內文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函地址:23545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承辦人:分隊長林昱昕電話:(02)22255999 分機4625傳真:(02)22252922電子信箱:R01590@ntpd.gov.tw受文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發文字號:新北警交字第1104543888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三 (1102003561_110D2001856-01.pdf、1102003561_110D2001857-01.TIF)主旨:交通部函釋車輛逆行後、面對圓形紅燈逕行進入及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之態樣是否屬闖紅燈案,請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10年1月25日警署交字第1100048360號函副本辦理。二、參酌交通部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發109年6月30日召開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紀錄意旨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規定,駕駛人先有駛入來車道行為,後面對圓形紅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雖未有「超越停止線」之行為,惟事實上已違反該路口號誌管制並足以妨害其他行向人、車通行,應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及第53條第1項舉發之。
giovan wrote:遇到如此白目之人,沒送他件大禮就太對不起社會大眾了! 除了小黃, 55688 的台灣大車隊 我一樣觀感不佳, 我從支道匯入幹道,絕對不會讓, 死黏住前車, 但是它要從支道匯入主幹道卻常插隊 個人不趕時間能叫Uber就叫U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