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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460393
因我認為有立即被擦撞風險,憤而檢舉,而後續得到的答覆又讓我更為憤怒,於是氣憤的在臉書痛罵該承辦員警,員警後續對我提妨害公務員名譽,上了法院,法官看了影片表示對方車輛行為確實不妥,但也證據不足以開罰
我在左轉專用道遇到直行車道搶左轉,就這麼剛好他出現在畫面上的時候,號誌轉黃燈,所以無法開罰,而我剛好是第一台車,拍不到箭頭跟停止線,反成為員警不開罰的理由[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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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460883
David-Kuo wrote:
隨便舉例兩個警察的犯...(恕刪)
警察犯罪抓到就判刑很合理呀,有沒被判刑的?警察也是人,也會犯罪,但是偵辦犯罪,取締違規和本身犯罪是兩回事,除非在偵辦或取締過程有跟當事人收取金錢
確定亂開單就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告,屬於刑事1~7年還不能撤告,這是確實有發生過的案例
針對公務員有相關的法律,沒被抓到就跟一般人犯罪一樣沒被抓到而已
這個例子小三的朋友檢舉就偵辦下台了
宿舍變砲房!竹東分局長春節爽戰小三 警局證實了「記過拔官」 |
但也必須承認現在交通這麼亂警察不作為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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