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u862118 wrote:
我覺得如果換個方式,針對不守法的一方是必須要全權負責,是不是更能喚起大家守法的觀念,對於把這種無限上綱的行人路權當作是先進國家的標準,我是認為這是一個很鄉愿的作法,結論,我認為禮讓是一種美德,但不是法律,誰不守法,就該由不守法的一方負起責任。
你大概不懂為何台灣有個叫應注意, 可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條款
這條款的用意是在說
在馬路上的任何人, 包括行人與任何駕駛, 都有盡量避免發生事故的"義務"
故當事故發生時, 會談論肇責比例
所以不可能會有你說的"針對不守法的一方是必須要全權負責"的情況
"行人"自古以來本來就是最原始且最弱勢的移動方式
最弱勢的行人本來就該給予最大的保護, 難道你不同意?
而且行人路權也不是無限上綱
不少地方也都存在著連行人也不能逾越的規矩, 譬如鐵路
更不用說
我們並非把行人路權當作是先進國家的標準
而是先進國家他們都是這樣做的
如果他們這樣做是錯的, 你也不會稱他們為"先進國家"吧?
若先進國家們都把行人路權做小, 那你所謂的"標準"就不一樣了
禮讓是一種道德, 而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既然道德無法規範, 那只好用法律來規範
這就是法律誕生最一開始的原因
法律與道德的差別, 只是一個有罰責, 一個沒有而已
這個是採用 推斷認定 ,講師有提到有時候會依據問話時所回答的內容進行推論,
是否是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基本上很難全身而退,
即使刑法閃過也還有民事訴訟的糾纏。
另外講師也有提到,行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所造成的事故,
駕駛人是有刑責的,並用這個案例來說明什麼叫做 “過失”,
一位婦人因為沒有遵守交通,被機車撞到,
那位機車騎士認為自己擁有路權沒有錯,所以不認為是自己的錯,
後來,婦人的家屬說,她沒有遵守交通,你就可以撞她嗎?
也就是說 她犯錯,你沒有 權利 懲罰她
講師對這個的過失的解釋是:
“應注意” “能注意”:在你的視線內,你能看到她,
“而未注意”:為什麼沒有剎車停讓
也因為這個案例,我對 “過失” 一詞,恍然大悟,涵蓋太廣,
大家行車就多小心,“過失”很難躲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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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不這樣怎麼罰錢啦.............怎麼充盈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