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母「德東飆車王」時速100km撞死行人,曾嗆法官重判就安樂死,今宣判了

現在法官都這麼玩就是了??
酒駕+死亡1人+重傷2人+犯後無悔意,只有4年?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酒駕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換言之,以兩條刑法的最低年限來判,受害家屬可以接受?
d1994830715 K大
過失致死五年以下啦,罵法官檢察官先去檢討法律吧
toxin0702
還有其他兩個的過失傷害,但是有可能和解就沒事了,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三個受害者一罪一罰
鬼島台灣想送人上西天又不想被重判甚至免坐牢
請慎選交通工具與飲料
應該直接扣財產

法官去判要賠多少直接扣
01鄉民來集資送他去安樂死啦
四年 還可假釋。 家屬快上訴 救救 台灣的法律
jxv wrote:
「德東飆車王」時速100km撞死行人, 曾嗆法官重判就安樂死我,如今宣判了
2023-09-21 11:09


北市天母號稱「德東飆車王」簡祥宇,去年3月18日高速駕車行經士東路與跟芝玉路2段口,撞飛正在過馬路的2名女高中生及66歲謝姓婦人,釀1死2傷被起訴,法院審理時,他至始至終否認犯行,更將錯怪予3名路人突然走出,還稱自己是這起事件的「生還者」,還嗆法官「重判,願簽安樂死」,士林地院今(21日)判簡男有期徒刑4年


飆車危險駕駛 撞傷2個 撞死一個
果然沒重判只判4年 (大機率2年就出來了)
這下不用安樂死了

台灣恐龍法官都是佛心法官.....
對嚴重違反交通規則 撞死人這件事和全世界見解不太一樣
應該都是不小心 被蟑螂跑到眼睛之類的自由心證........
myoris1998
先了解法律好嗎
toxin0702
他強調沒有超速,就是怕加一條公共危險罪,這一條就重了,不過檢察官不知道有沒有用這一條?正常市區時速破百應該是可以認定公共危險了,而且市區飆車也可以考慮用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
安樂死?????

想的美







不如吞一顆慶記

便宜又省事
2年假釋算什麼!! 還有一種外役監搞不好也適用XD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原來家族是大地主啊

不必判刑啦, 以牙還牙就好

叫他站路口被一台時速 100 的撞下去就好

環保袋我都是拿來裝垃圾的。
原來還有這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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