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station2 wrote:警員在三聯單上寫不詳車輛和不詳車主。這個完全不行出險, 車碰車的丙式只要警方願意寫上不明"車輛"碰撞,就可以跟保險公司求償並非一定要有對方資訊出險後能不能找到對方是保險公司的事了合約條文都會有這一條"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意思就是經保險公司或憲警單位評估後認可是"車輛"即可,不一定要知道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