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229分
文章編號:88920973
sunland wrote:
新聞影片這個前半段的...(恕刪)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1、真的違反規範而被檢舉,罰的理所當然,繳錢也心服口服,還感謝檢舉的達人。
2、但要是因為被檢舉蛤蟆屍,因為閃避前方道路有違停貨車阻礙,而導致行車跨越道路心中(虛黃單線),違規事項被以"駕駛人變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成案,請問各位檢舉通達之人可以忍受嗎?情何以堪?真是莫大恥辱~~對一個奉公守法的行車用路人
3、這些檢舉蛤蟆屍,不要什麼都推給員警開單,沒有你們這些東廠鼠輩無事生非亂檢舉,何以區區申訴新北市,都要等個3個月,未見結案!
就是太多單都在申訴,連接線生都在抱怨?
4、是誰在暗爽~~不就是無藥可救的cc狐崽徒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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