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來看----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白車下水那台肇責比較大,閃紅燈沒有停車再開。
kenny6606 wrote: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來看----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我剛看第二遍發現好像是閃燈路口台灣只有紅綠燈比較容易有人尊重其他眾生平等全都是參考用其他是指無號誌路口地上停慢(白三角)路口閃黃燈閃紅燈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