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專用車道除了有地上有標字或上面有標誌外一般都是以行車指向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來表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 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7 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綜合來說, "左轉指向線+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一樣是左轉專用道一般進入左轉專用道只能左轉而這樣的路段允許直行車輛進入路口前可以變換車道到外側車道另外指向線並沒有強制性質也就是只要不是專用車道不論是內側畫左轉指向線或外側畫右轉指向線車輛都可以直行所以該裁決所回文誤解法令前後矛盾如果是專用車道 那裁罰無誤如果不是專用車道 那直行並沒有違規問題是已經沒辦法申訴只能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