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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2.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4.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外加刑法公共危險罪一條
最後就是賠客運車損和乘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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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也是被一個插隊的追撞,他下來就理直氣壯的說有撞到嗎?不然你報警...
因為趕時間只有不到一公分的痕跡就算了,要是報警他下砸到插隊3000,我乙式出險不知會修多少,保險業務是我朋友,可能對方不是很了解保險公司才敢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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