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過斑馬線闖紅燈遭撞死 機車騎士判無罪

帝王條款失效了
刑事無罪,民事還是要賠,對吧?
A辣愛怕跑
刑事無罪.就沒有過失傷害罪了.就沒有民法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適用.本魯認為民事不需要賠償
. wrote:
黃女是在綠燈時進入路口,但走到道路中央分隔島,行人號誌已變為紅燈,車道則是綠燈,黃女短暫等待後,卻闖越紅燈穿越道路。


這一案是 行人可以在中央分隔島等待
卻是不等待 故意闖紅燈
比較有疑義的是 另外一種樣態
老人 或 殘障者 行動遲緩
過斑馬線啟動時 是綠燈
因為行走速度慢
但走到一半變燈號為紅燈~被撞死
beaszero
第一種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這種的就是放棄自己身為人的權利@@
葉梓楓
5挺
Ja100cky wrote:
新竹地院認為,客觀上雖足以認定被告有違反刑法上注意義務的行為,但現代用路安全上,最核心優位的前提是遵守號誌,如果連號誌都不值得信賴,人民的用路信心無非將會極大程度的崩解

這段內容真是打臉交通部所謂行人帝王條款,說的真好!如果連號誌標準都要"因人"而異那不是交通大亂毫無準則!
Johnson1359 wrote:
請問:
刑法無罪
民法要賠錢給行人嗎?
另, 機車損傷, 能向行人的家屬求償?


仍然要賠, 至少裁判書上刑事法官有說要賠, 只是刑事不定罪
本案判決書在此
全看了, 很長
簡單歸納一下原因當懶人包
1. 本案肇事主因是行人, 車鑑也這樣判
2. 法官認為騎士客觀上有5秒反應, 但證據不足以證明騎士5秒前能注意到行人
因此騎士的反應時間實際上少於5秒
3. 承上, 監視器所看到的, 不能當作是當事人該看到的, 可見得行車記錄器也一樣
4. 這點比較特別, 也是爭議所在
這個法官認為過失沒有100%, 應該不能貿然定罪
簡單講, 就是納入信賴原則, 行人的過失造成的結果(刑事上定罪)不能由騎士100%承擔

我覺得檢方會上訴
神我人
你是在那一行看到法官說要賠的???
路人39 wrote:
我覺得檢方會上訴

檢察官上不上訴 主要是要看被撞死的行人家屬的意願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路人39
這是非告訴乃論的過失致死案件[挖鼻孔]
遲來的正義
刑事一定會上訴

會撞死人的"車速"可能會是攻防點

法官單方面認為"視線不佳看不到是正常"絕對是"上訴重點"
又不是突然路邊衝出來反應不及那種情況
(5秒反應時間? 時速50 那就是70公尺)

"看不到"又不減速通過行人穿越道?
看不到根本不能騎車上路吧?
邏輯上有很大問題.

還有甚麼過失未滿100%就沒有過失這種"創新判決"?!

民事大機率會要負"部分"責任

PS. 這法官判決的漏洞未免太多 是故意把球丟給2審嗎?
這個其實案例太多了,

行人闖紅燈,導致車輛直接撞上,
就沒有三個枕木紋限制
會依狀況判決,如果很明顯可以
減速避開卻撞上,一樣有刑責
,一樣會被罰款

反正決定權在法官
路人39 wrote:
仍然要賠, 至少裁判書上刑事法官有說要賠, 只是刑事不定罪
本案判決書在此
全看了, 很長
簡單歸納一下原因當懶人包
1. 本案肇事主因是行人, 車鑑也這樣判
2. 法官認為騎士客觀上有5秒反應, 但證據不足以證明騎士5秒前能注意到行人
因此騎士的反應時間實際上少於5秒
3. 承上, 監視器所看到的, 不能當作是當事人該看到的, 可見得行車記錄器也一樣
4. 這點比較特別, 也是爭議所在
這個法官認為過失沒有100%, 應該不能貿然定罪
簡單講, 就是納入信賴原則, 行人的過失造成的結果(刑事上定罪)不能由騎士100%承擔

我覺得檢方會上訴


我是覺得5秒意外有點太多了 以前看到都喜歡抓極限的2點多秒

後續攻防大概也是會放重點在"車速和反應時間"

騎士如果有辦法證明 : 能注意且也注意 並有相關反應措施 勝率才有辦法拉到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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