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v wrote:規沒限制機慢車不行行駛路肩都要跟汽車排隊依序通過~要是立法你們開車族看笑不笑得出來~ 放心啦,真的立了法笑不出來的也是機車族,要乖乖排隊風吹日曬淋雨,誰會去騎機車.每次都說要乖乖排隊塞死四輪大爺,可是每次塞車都是二輪先鑽先跑.
jxv wrote:機車車主自述...(恕刪) 行車記錄器拍下的証據對車機不利。同向車道,前車轉彎(打了方向燈排隊轉彎),後車(機車)加速直行,撞上前車轉彎車輛!未禮讓前車先行轉彎通過。以前没行車記錄器或路口監視器,都是車子責任大。有了監視器拍下,很容易理清交通事故原因及責任歸屬。不過強制險 理賠不分責任 醫療費用全賠,最高20萬。但是車損、財損有分責任比。醫療賠一萬(強制險),但是財損(機車要沒保財損)可能要賠車損2~3萬。(老車可能便宜一點,名貴跑車貴到天價)。
以物理學的角度來看是 機車 去撞 汽車的前輪而非汽車 車頭 去撞機車簡而言之是機車撞汽車而非汽車撞機車認真講起來汽車才是受害者您不相信我說的嗎?那換成砂石車 路肩右超撞翻 右轉的 家用自小客車您覺得呢?用物理學來解釋誰撞誰才是 事情的真理而不是 論車種 論誰受傷所以這則事故初判表~機車全責本小魯~是認同的
heliun wrote:汽車駕駛把道...(恕刪) 不知道你有看到要右轉車道是夾灣路嗎?汽車如果不稍微把輪胎向左是根本彎不過去的https://maps.app.goo.gl/BNQPpYypnLaFnhXZA
jxv wrote:法規沒限制機慢車不行行駛路肩 這還真的有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至於那些說這條寫汽車不是機車的,只能請他們拿起自己的機車駕照,看看上頭中華民國的下一行是寫汽車駕駛執照還是機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