讚! 不是法匠,能依立法精神判決的法官!

阿臭丸 wrote:
通常這個要極度幸運才能遇見萬中存一的法官

沒錯,之前有一樣情況,還有一輪未跨線,因方向盤轉正就燈滅,法官認為要補打方向燈判裁罰。

但以實際面,當要再補打方向燈那輪也已跨線,也就是車子已完成變換車道,這時再亮方向燈有意義?
合理的判決。

個人經驗確實是如此。在變換車道時,方向燈會隨著方向盤回正而停止繼續閃燈,為了繼續閃燈,得強制打方向燈桿,確實會多多少少,有點手忙腳亂。腦袋想著方向盤左轉回正,又要控制方向燈持續打右轉燈...

不過,變換車道確實要保持距離,並閃燈幾次之後再進行換車道,這樣通常,後方車輛不會被激怒要檢舉你未完整的打方向燈。
Angel9999
愛檢舉的,相信都會檢舉,跟有沒有惹到沒有太大關係,每天都看到有人違規,我還沒有檢舉過別人
個人是覺得立法不嚴謹,造成法條規定與現實脫節
法官判決大快人心,但~~~需要靠未依法判決來符合人民期待........
這對司法體系的威信也是嚴重傷害,雖然台灣司法早就不太令人相信~
pcian
不是法條不嚴謹 而是警察後來亂解釋 無限上綱 以前根本沒這問題
我來逆風一下。
之前為何修改法條?
因為時常有爭議!
a.打了方向燈變換車道,然後一側的兩輪都越過線了之後,方向燈熄滅,還有兩輪沒過,算違規嗎?
b.打了方向燈變換車道,然後前輪已經越過線了之後,方向燈熄滅,還有三輪沒過,算違規嗎?
與此例一樣,也都可以解讀成:已有實際變換行為,所以已經足以讓後方車輛知道其要變換車道了)
所以法條才會改成須全程施打方向燈,這樣不管對於駕駛、對於執法者都好判斷。

再舉一個比較偏的例子,若方向燈忘了關掉,然後經過路口沒有右轉且直行,可是該車開(騎)在中間或內側車道,遭檢舉了,若法官認為,該車沒有開到外側,足以證明沒有要右轉,所以免罰??

現在法官雖然是站在道理的一端(可是後方車輛可能會覺得沒道理,因為我們不是當事人,無法知道當時情形),但已經違反法條了。
這就是討論已久的~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 了
這種無聊的小事,只有在檢舉文化盛行的台灣變成大事。
哪一天你成為另一方的時候還是這樣覺得?
philus wrote:
合理的判決。個人經驗...(恕刪)


那根桿子你的手要離開方向盤才碰得到?
當方向燈因為你的輪子回正而停止又不繼續打方向燈,
誰知道你是不是打消主意不轉了?
Angel9999
請問您會開車嗎?您打了方向燈輪胎回正之後方向燈不會自動停止嗎?
ccs911
你要嘛不會開車,要嘛看不懂中文,方向盤回正表示你已經完成動作了?很多狀況之下你車還在原來車道裡啦,跨一半跨一點方向燈停了你還轉不轉?切不切?
thomas528tw 這就是討論已久的~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 了...(恕刪)


這一樓雖然討論的是道路交通違規案例,但若從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角度來看法律,其實會經常發現法律怎麼判都不太對。

法律執行面的衝突,可以另參考2001年,台灣與巴西混血的男童吳憶樺跨海監護權之爭。

從吳憶樺監護權的官司始末不難看出,這個官司多少是有政治力介入的。

當時的巴西媒體報導,巴西台商斯碧瑤聲稱巴西爆發拒買台灣貨運動。
甚至巴西人權團體揚言,台灣若未妥善處理此事,將趁陳水扁總統訪問中南美洲時,趕赴巴拉圭當面抗議。

後來台灣法官史無前例的引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一九八0年通過的國際兒童挾持(跟著爸爸回台灣是挾持?)民事公約規定,非法帶走或扣留兒童,有關機關應即令返還該兒童。

法官並認為,我國雖非該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但具跨國性而牽涉國際間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認定與詮釋,自宜將國際公約引為法理,供作裁判依據。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也是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吳憶樺巴西外婆羅莎勝訴。
判決書還指出,除非影響兒童的基本生存權、受教權等,純經濟因素不足以作為改定監護權的理由。

雖然吳憶樺曾經強調「喜歡台灣,不想回巴西」。

法官認為,吳憶樺只是七歲的兒童,自主性不足,強令他在兩者間作抉擇,將有害身心及人格發展,因此法官不徵詢吳憶樺的意願。

奇怪的是,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法警、高雄縣警局警察等十多人,攜帶強制執行書,以公權力強行帶走台巴混血童吳憶樺,為何就不被認為可能有害身心及人格發展?

既然都不擔心強制執行對兒童造成的身心壓力,為何就不能參考吳憶樺的意願?

當年吳憶樺的監護權審判,若是依法審判,非締約國為何必須引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民事公約?

政治力一旦能介入司法
無論順序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
法官都不難用自己的解釋做成判決,這不是法律條文瑕疵的問題,而是法條無論怎麼定,都會有一定程度的解釋空間。

吳憶樺事件早就演給大家看了,中華民國法律沒規定不準用的,法官就可以引用,哪管您是不是台灣訂定要遵守的法條、哪管您台灣是不是法條締約國?

所以前面3F說的
『法官判決都用自己的感覺與解讀來判,而不是根據條文敘述』
這部份半對半錯,法官判決的確用自己的感覺與解讀,但大多是根據條文敘述,並在除了成立要件之外加入自己的解讀。

但後面說『真的法條有問題就修改條文
台灣的立法院放著一堆莫名其妙的條文不去審不去修』,這部份就不正確。

法條就算修了,由於大法官有解釋權,只要大法官立場無法超越黨派,任您法條怎麼修訂都是枉然。

真要讓法條適法適用,需要的是由上而下,建立具有最高公信力之體系。

至於吳憶樺的監護權判決,當年到底是不是為了外交、為了巴西台商而被選擇性犧牲,就留給版友們解讀了。
你好:台灣真的需要多一點包青天,包大人可以成為自有明以來人人愛戴的好法官就是其明察秋毫,體恤民情。

如果人人都是包青天,不知道台灣吏治會有多清明。

希望台灣的法官可以常常多看包青天,看看包大人是怎麼斷案判案的,以茲榜樣
對那些靠檢舉別人微不足道的失誤
來滿足自己內心空虛的人
建議找一下有意義的事做
比如找婚友社相親
看能不能交個女朋友
才不會無聊到一天到晚在家看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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