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臭丸 wrote:通常這個要極度幸運才能遇見萬中存一的法官 沒錯,之前有一樣情況,還有一輪未跨線,因方向盤轉正就燈滅,法官認為要補打方向燈判裁罰。但以實際面,當要再補打方向燈那輪也已跨線,也就是車子已完成變換車道,這時再亮方向燈有意義?
合理的判決。個人經驗確實是如此。在變換車道時,方向燈會隨著方向盤回正而停止繼續閃燈,為了繼續閃燈,得強制打方向燈桿,確實會多多少少,有點手忙腳亂。腦袋想著方向盤左轉回正,又要控制方向燈持續打右轉燈...不過,變換車道確實要保持距離,並閃燈幾次之後再進行換車道,這樣通常,後方車輛不會被激怒要檢舉你未完整的打方向燈。
我來逆風一下。之前為何修改法條?因為時常有爭議!a.打了方向燈變換車道,然後一側的兩輪都越過線了之後,方向燈熄滅,還有兩輪沒過,算違規嗎?b.打了方向燈變換車道,然後前輪已經越過線了之後,方向燈熄滅,還有三輪沒過,算違規嗎?與此例一樣,也都可以解讀成:已有實際變換行為,所以已經足以讓後方車輛知道其要變換車道了)所以法條才會改成須全程施打方向燈,這樣不管對於駕駛、對於執法者都好判斷。再舉一個比較偏的例子,若方向燈忘了關掉,然後經過路口沒有右轉且直行,可是該車開(騎)在中間或內側車道,遭檢舉了,若法官認為,該車沒有開到外側,足以證明沒有要右轉,所以免罰??現在法官雖然是站在道理的一端(可是後方車輛可能會覺得沒道理,因為我們不是當事人,無法知道當時情形),但已經違反法條了。這就是討論已久的~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 了
thomas528tw 這就是討論已久的~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 了...(恕刪) 這一樓雖然討論的是道路交通違規案例,但若從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角度來看法律,其實會經常發現法律怎麼判都不太對。法律執行面的衝突,可以另參考2001年,台灣與巴西混血的男童吳憶樺跨海監護權之爭。從吳憶樺監護權的官司始末不難看出,這個官司多少是有政治力介入的。當時的巴西媒體報導,巴西台商斯碧瑤聲稱巴西爆發拒買台灣貨運動。甚至巴西人權團體揚言,台灣若未妥善處理此事,將趁陳水扁總統訪問中南美洲時,趕赴巴拉圭當面抗議。後來台灣法官史無前例的引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一九八0年通過的國際兒童挾持(跟著爸爸回台灣是挾持?)民事公約規定,非法帶走或扣留兒童,有關機關應即令返還該兒童。法官並認為,我國雖非該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但具跨國性而牽涉國際間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認定與詮釋,自宜將國際公約引為法理,供作裁判依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也是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吳憶樺巴西外婆羅莎勝訴。判決書還指出,除非影響兒童的基本生存權、受教權等,純經濟因素不足以作為改定監護權的理由。雖然吳憶樺曾經強調「喜歡台灣,不想回巴西」。法官認為,吳憶樺只是七歲的兒童,自主性不足,強令他在兩者間作抉擇,將有害身心及人格發展,因此法官不徵詢吳憶樺的意願。奇怪的是,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法警、高雄縣警局警察等十多人,攜帶強制執行書,以公權力強行帶走台巴混血童吳憶樺,為何就不被認為可能有害身心及人格發展?既然都不擔心強制執行對兒童造成的身心壓力,為何就不能參考吳憶樺的意願?當年吳憶樺的監護權審判,若是依法審判,非締約國為何必須引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民事公約?政治力一旦能介入司法無論順序是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法官都不難用自己的解釋做成判決,這不是法律條文瑕疵的問題,而是法條無論怎麼定,都會有一定程度的解釋空間。吳憶樺事件早就演給大家看了,中華民國法律沒規定不準用的,法官就可以引用,哪管您是不是台灣訂定要遵守的法條、哪管您台灣是不是法條締約國?所以前面3F說的『法官判決都用自己的感覺與解讀來判,而不是根據條文敘述』這部份半對半錯,法官判決的確用自己的感覺與解讀,但大多是根據條文敘述,並在除了成立要件之外加入自己的解讀。但後面說『真的法條有問題就修改條文台灣的立法院放著一堆莫名其妙的條文不去審不去修』,這部份就不正確。法條就算修了,由於大法官有解釋權,只要大法官立場無法超越黨派,任您法條怎麼修訂都是枉然。真要讓法條適法適用,需要的是由上而下,建立具有最高公信力之體系。至於吳憶樺的監護權判決,當年到底是不是為了外交、為了巴西台商而被選擇性犧牲,就留給版友們解讀了。
你好:台灣真的需要多一點包青天,包大人可以成為自有明以來人人愛戴的好法官就是其明察秋毫,體恤民情。如果人人都是包青天,不知道台灣吏治會有多清明。希望台灣的法官可以常常多看包青天,看看包大人是怎麼斷案判案的,以茲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