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無照駕駛納入刑法就好了嘛,保證此類事件會少很多,何必一直浪費社會資源在這些人渣身上??當我們的稅金花不完?還是受害者都願意原諒肇事者?要知道台灣90%以上的民事案件的賠償金額都是遠低於受害者的損失唷,賠了幾期後就耍賴不賠,賭受害者會因為不想再打官司而放棄追討的更是大多數。為啥要浪費這麼多社會資源呢?將無照駕駛納入刑法多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