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檢舉有所謂優先適用嗎?

Harvey norman wrote:
其實開放民眾檢舉本身就是很奇怪的事
等於政府公開鼓勵民眾當抓扒子

現在會說檢舉不受理,抱怨檢舉人的時間也是時間 !
那有沒有想過不要這麼無聊去當抓扒子

警方的官方說法
警力有限
民力無窮

當年外籍盜領集團
利用駭客入侵銀行答錄機
破解銀行資訊安全系統
派外籍人士到台灣
到提款機盜領台幣
結果被民眾發現通報警方
才偵破橫行全世界的犯罪集團
全世界唯一在台灣犯罪被抓到
因為台灣民眾警覺性高
發現異常通知警方
犯罪者當然不希望民眾當警察的耳目
所以覺得是很奇怪的事
站在維護社會秩序來看
一點也不奇怪
allen20347
沒錯啊,人家是"通報"警方,而不是偷拍完慢條斯理回去檢舉,要是當年盜領事件是這樣的話人早跑光了
曉得
民眾發現問題向警方舉報,因為刑事案件沒有檢舉法源,因為有緊急性,由警察處理,交通違規有檢舉法源,未達緊急危害程度,所以法律允許民眾回家依法檢舉,正常民眾都能舉,難道有民眾不舉嗎?[沒有不敬的意思]
曉得 wrote:
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恕刪)


是影片加上照片 前後鏡頭

狀況如下

有經驗的再麻煩確認一下

究竟是否有所謂的法條適用優先?

謝謝












allen20347
人家已經告訴你不舉的理由了,守法很難嗎,非要跟違規的一樣到處討拍[幫不了你]
Gee72 wrote:
是影片加上照片 前後...(恕刪)


這條是要拍到駛入的才會過件,也就是完整的從無到有的過程。
檢舉60條,4輪占用機車停等區,

必須另外附上 "已紅燈尚未占用" 的證據。
(才會是動態違規)



如圖:






證明是動態違規。
(60條是針對動態)


沒有已紅燈尚未占用的證據,
只有靜態停在機車區,都是屬於56條的範疇。(不能檢舉)
Gee72 wrote:
是影片加上照片 前後鏡頭


你要拍到他紅燈還開進去這才叫做佔用機車停等區
依據樓主的照片確實是禁止臨停處臨停/停車
去了解一下臨時停車的定義(道交3)
有人員上下車就是臨停了,不是停等
所以不是檢舉有優先程度,是你這案就只能檢舉臨停相關的
之前看過一個綠燈直接停在車道中讓人下車的
但不能檢舉就是沒辦法
檢舉43也不會過
Hi 樓主:
你應該要去了解"臨時停車"的定義(道交條例3條10款)
你應該要去了解你所述違規事實所在地點"機慢車停等區"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內的定性(簡稱道交規則174之2條1項本文)
你應該要去了解所謂的"機慢車停等區"在道交規則內是哪種類型的標線; 是禁制類的還是指示類的. (道交規則164條1項3款6目)
你應該要去了解在道交規則內的禁制類的標線 vs 指示類的標線的差異及其限制內涵 (道交規則148條2款 vs 同條3款)
你應該要去了解"機慢車停等區"在道交規則內的限制方式及其前提要件是? 在紅燈亮時, 機慢車駕駛人是依指示進入, 其他類型駕駛人則是禁制進入 (道交規則174之2條1項本文)
你應該要去了解"機慢車停等區"在道交規則內的例外排除有哪些? 在綠燈亮時, 對所有車種的駕駛人又有任何禁制或指示嗎? (道交規則174之2條1項本文)

再依樓主在13樓所發的第2, 4及第5張照片看來, 該車在臨停時的號誌是紅燈還是綠燈? 是符合道交規則174之2條1項本文? 還是不在道交規則174之2條1項本文的規定範圍內呢?
準此, 那樓主是覺得所檢舉的違規駕駛人是有違反道交條例60條3款, 進而可以依道交條例7之1條1項18款進行檢舉嗎?
個人認為, 即便是警察機關認為是屬於違反道交條例55條1項3款的回覆,我也認為是有疑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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