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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746929
諸葛小花 wrote:
公車沒有停進公車格內,這樣算不算違停?
公車若未依規定停入專用停車格內,造成佔用車道、阻礙交通或未緊鄰路緣停靠,屬於「違規停車」行為。根據交通法規,公車招呼站前後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若公車未停入格內停靠,不僅影響後方車流,也可能因違規被舉發。
以下為具體分析:
違規認定: 若公車為「臨時停靠上下客」但未緊靠道路右側或未進入專用彎,只要不長時間佔用快車道,通常視為接送行為;但若停在禁停區、紅線區或離開駕駛座,則絕對構成違規。
法規依據: 汽車(含公車)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違規停放,最高可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
影響: 公車未停入停車格通常會導致車道變窄,引發後方車流堵塞,甚至危及乘客下車安全。
公車於行經該路段停靠招呼站時,未依規定停入劃設之公車專用停車格內,且未緊鄰路緣停靠,實際停靠位置佔用一般行車車道,導致後方車輛需減速、變換車道或停等,已明顯影響車流順暢並妨礙交通秩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公車招呼站前後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公車雖得於招呼站停靠供乘客上下車,但仍應依規定方式停靠於劃設之專用停車格內,並緊鄰路緣停車。若未依規定停入停車格,或停靠位置偏離停車格範圍,即不屬合法停靠行為,仍構成違規停車。
公車未依規定停靠,已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通行,並增加行車安全風險,
直行機車,有路權。但未注意車前狀況。




占用車道對於整體交通的影響

最重要這張要貼出來。
公車於上述時間、地點停靠招呼站時,未依規定停入劃設之公車專用停車格內,且未緊鄰路緣停靠,實際停靠位置佔用一般行車車道,造成後方及側向車輛通行受阻。因該公車違規停靠佔用車道,導致其他用路人需臨時變換車道或緊急煞車,進而發生交通事故。
依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公車停靠招呼站時,仍應依規定方式停入專用停車格並緊鄰路緣,避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本案中,公車未依規定停靠,已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直接影響行車動線,並成為本次事故發生之重要因素。
該違規行為已不僅屬一般違規停車,更實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危及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符合未依規定方式停車致妨礙交通並造成事故之情形。
公車停靠招呼站時,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公車專用停車格規範停入劃設之停車格內,且未緊鄰路緣停靠,實際停靠位置佔用一般行車車道,影響後方及側向車輛通行,導致後方機車行駛中無法及時避讓,發生碰撞事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車輛未依規定停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以及《公路法》及地方公車專用停車格規範規定:
公車停靠招呼站時,應 停入劃設之專用停車格並緊鄰路緣,確保行車安全及乘客上下車便利;
招呼站前後 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避免影響車道通行);
若未停入停車格,仍佔用車道或妨礙交通,屬違規行為。
後方機車撞上公車之主要因素,已對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造成實際危害,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之「未依規定方式停車致妨礙交通」之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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