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dr533 wrote:
現在政府都懶得做行人過馬路按鈕
行人過馬路按鈕(行人觸動號誌)常見於車流量較大或閃燈號誌路口,目的為「行人主動要求通行」。按下後,稍等數秒可讓車道燈號轉為紅燈,確保行人安全通過,有效提升通行安全。若未按按鈕直接通過,在未進入穿越道時,駕駛若未禮讓可能不違規;但只要行人已在穿越道上,車輛仍需禮讓,否則最高可罰 6000 元。
行人過馬路按鈕重點:
功能: 讓行人主動要求將車流燈號轉為紅燈。
地點: 常設於閃燈號誌、少人穿越或車速較快的路口。
正確操作: 按下後應在等待區等候,確認綠燈(小綠人)亮起再通行。
法律規定: 行人若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可處 500 元罰鍰。
汽車禮讓: 即使行人未按按鈕,若行人已在穿越道上,駕駛仍須暫停讓行人先過。
使用此類設施可避免行人被迫在快車道中等待,並保障行人過馬路的安全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