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ntia_L wrote:
吱吱吱。不出意外 很快就出意外
如果早一點回正常車道。不就很安全。還能左閃 右閃。
始作甬者 是誰 ?
原本超車道這一條避免衝擊波, 讓快車和和慢車互換位置的交通繞道bypass,進去一定要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臺灣有超車道的法規卻不執法 ?
非超車無路權, 容許不離開 ? 硬要擠內車道?這是 增加在 車流密度D , 內車道的車速V又不是60-110?而是增加到最大110?
110 要有 55m 車距
既然 8-1-3 但書 明訂"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其一 , 排除其它 , 依高管規則6 車距就是55m, 依安全規則94的規定是 "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55m" , 依法(高管規則6)隨時保持55m !
依法 ,車距和車速應該保持 1:2 的比值
台灣國道的常態卻是 , 內車道 三條車道線車距 , 中線 4 條車道線 ,外車道 5條車道線 車距
全都反過來 ?

當車流為17車/km, 1000m的車道長度擠進來17台車?依法如何奢言隨時保持55m !誰?是誰?誰卻說可以 ? 只要踩油門車速110就可以?這是要把那一台車擠出去才能回到 16車/km
完全看不懂 ?
車流密度D x 車速V = Q 車流量
公式都不看? 以為車速V能無限大?不知道和 密度D 相互拮抗
以為最高速限誰都追不上 ? 硬去扯超速才追得上 ? 還奢言這是物理 ?
完全弄錯法規 ? 以為是同車道超車 ?
同車道之前車, 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將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 無法主張對其超車

當前車有安全車距時 , 是自動喪失超車道路權 ,必須離開

當"撞況"發生才會 有一條 空出來的車道 能吸收 衝擊波
前車無車可超離開退至 外側車道, 後車就能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前車, 直到有安全車距 , 後車就回到前車的前方, 這樣前後車互換位置(對調) , 超車完成 。
超車, 這是把較慢車拋在後方 , 由較快車補位到前方 ,經由超車道這條左側繞道bypass ,兩者互換位置。
不是 130 比120 快? 不是搶快就有路權 ?
那是蠻荒時代先搶先贏?佔地為王的叢林法則
並沒有超車道 對 超車道 超車的邏輯 ! 超車是左側繞道 bypass !
還在說最高速限誰都追不上? 完全在講東非大草原的叢林法則?獵豹追上咬死羚羊?獵豹跑很快獅群追不上?
都法治時代了, 思維還停留在蠻荒草原
道路能裝進幾台車的Q 車流量 , 沒有上限嗎 ?
鼓勵佔用車道不離開? 這是在不斷增加 車流密度D !
密度D一直增加 ↑ 車速又增到↑最大110? 會造成 Q 車流量 破錶 , 超出道路的最大容量Qmax
又宣稱車流不崩潰?有可能嗎?
自由車流F→同步車流S 相變的本質解釋為「速度適應」(車輛減速與較慢的前車等速)和「過度加速」(加速追上前車)之間的競爭。這就是 交通衝擊波 traffic shock wave 的成因


LOS A B C 拉開車距 ←→ LOS E F 壓縮車距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車流就進入S同步車流,車流只要再經過"道路瓶頸"就崩潰了
拉開距離 ? 是加速? 還是減速 ? 是不是有速差發生 (V2-V1)=-a 製造出衝擊波造成車流擾動卻不自知 , 好車自我為之?
但是在台灣國道發生的 F自由流→S同步流的相變並不是自發性 , 而是人為刻意加上一個路隊長! 才造成後車必須同步 ! 車流並不是因為右車道滿了才進入左邊的車道超車, 而是誤解但書, 右車道明明還有空間卻硬擠進左車道? 這是人為故意造成的車流降等(相變)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後兩車不可能同時踩煞車 , 當前車煞車時 ,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第二台車的煞車 反應 是傳遞 給第3台車 ,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就再加一倍
只要衝擊波傳遞到第5-第6台車 , 空走距離 x 5 , 安全距離就壓縮到 0 , 必然會連環追撞上去

計算一下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就知道了

同一車道前車慢後車快, (V2-V1)= - a 是在同車道上產生了負的加速度,引發的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 因為車距縮小,能量波無法完全被車距吸收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加諸於後面那一台車, 一台一台車傳下去, 就組成一個更大的衝擊波
越後面的車踩下煞車的"反應時間"遞增, 空走距離遞增, 就看到車距越縮越小了, 後車眼看要追撞了, 只能被『制約』而睬下煞車 , 而終至完全停止被塞住
速差 (V2-V1)= - a讓車距縮小,形成衝擊波.原本一個一個獨立的波型, 被車距區隔開,當車距縮小擠在一起, 波型連串在一起, 就會組成更大的衝擊波, 此種壅塞J波能突破原本之車距(原已保持安全車距無用!阻止不了), 傳遞並作用在後方車流上
這就是上述很多人說的蝴蝶效應
若要化解
『超車』是對調 慢車和快車 ,讓 V2-V1 =a >0
! 超車道是一條左側繞道bypass , 換到左邊繞過去,此"能量波"被拉開間距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才能夠疏解
現在 血管堵塞了 , 醫院想動一個血管繞道手術 ,bypass過去 , 血管就通了! 卻說 ? 喔 ...手術好危險 ,不要害人啊 ,就讓血管堵住才安全 ???
台灣交通反其道而行
(1) 廢止了消除衝擊波的超車道 overtaking lane ? 全都變成 車速混雜在同一車道的 "行車道"traveling lane"
(2)還容忍"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這是在壓縮車距
廢除了消除衝擊波的機制 ? 還故意壓縮車距 ?
有 "安全車距" 可以當成緩衝 , 吸收了後車往前衝的能量波 , 也讓後車有反應時間
安全車距形成了"路權範圍"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當然車速是遵守速限)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1車 超車
因為 B車必須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 A車並不是B車的緩衝墊 ! 並不能將安全車距侵入A車的路權範圍內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這場車禍 不是意外
不是只有 那一台車 疏忽 ?
就算保持安全車距 , 只要是排在 佇列車流的第5 - 第6台車 , 必會追撞上去
始做甬者 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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