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Ocean wrote:
機車找不到位置,就是政府沒規劃,怎麼可能停遠一點再用走的,應該要在人行道上劃車位給機車停
這個應該不是政府機關的官方說法吧???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
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
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
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
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按照一樓的照片
人行道劃機車停車格後
淨寬是否還有1.5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