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Ocean wrote:
機車找不到位置,就是政府沒規劃,怎麼可能停遠一點再用走的,應該要在人行道上劃車位給機車停

這個應該不是政府機關的官方說法吧???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
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
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
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按照一樓的照片
人行道劃機車停車格後
淨寬是否還有1.5公尺???
都檢舉起來啊
曉得 wrote:這個應該不是政府機關的官方說法吧???

那個是反諷....也許

這是78區的特色,你很難判斷發文者是不是在反諷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有警察願意來要偷笑了

下面是影片邊邊角角截圖
有點不清楚

上禮拜天台中 正市區的道路
汽車停人行道上 我看過已不下十次了
他老兄停了3個小時以上
現賺240元
直直插在人行道上
根本沒人願意來........

對面的勞力士也是
常常都是直接插人形道上

有錢的沒錢的都是這樣開
要怎麼教育下一代?
我不知道
就繼續落後下去就好了

엉터리 많다
警察不能拍照取締停在人行道上的機車嗎?
哪天走在人行道上被機車擋道了,
是不是又要發一篇"警察怎麼都不取締停在人行道上的機車"?
這個我給.....
你也騎車停下來拍照檢舉他阿.
有時候是為了查是否為列管的車輛,掃車牌可以辨識出是否為贓車,或冒用車牌(已報遺失)。
有時候是純舉發違停。
要看拿在手上的是哪種機器。
原來警察可以單手騎車,一隻手拿手機拍照?
警察可以直接停下來開單,附上誰開的單以示負責,但今天的行為是變成民眾檢舉,且檢舉時是違規行為,你們都支持可以違規來檢舉嗎?
allen20347
以檢舉魔的邏輯來說只要是違規就該死,牠們有在乎程序正義的樣子嗎...
曉得
收到罰單的照片只有違規人的車子,再說,行政法不適用刑法的毒樹果實理論,這樣懂嗎?
其實蠻支持警察坐在辦公室吹冷氣就好,其他的被弄死直接聯絡殯儀館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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