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社論】「我開最高速限哪有錯?」破解國道內線路隊長的自私邏輯,附「一擊必中」檢舉路隊長SOP!

超車以後往往是高速長揚而去,哪一部車退回來了? 是誰自私不顧道路安全了? 超車駕駛也許想著我仍在繼續超車,法律是你的,不是我的,B咖太多造成了心理不平衡。

最重要是政府要修改規則,
規定車廠時速錶誤差不能超過3%,
如果因龜速被開單,
可證明車廠給快樂錶,
則罰單由車廠買單,
這個修法不用立法院同意,
行政機關可自行發布。
Gary2013
有技術上的困難。自己了解自己的車況比較實在。
錶速與gps的誤差值每人都應該要知道,
我車上錶速114,,OBD2抬頭顯示器110,,,gps107-108,國3中線我會開這速度,
我不喜歡開內線,只有中線前車比我慢才會左線超車,
之後切回中線,,我不喜歡內線是閃避空間與反應時間少,事故率較高

1...最基本的原則,內線是中線的超車道,要比中線快,
2...速限110要長時間在內線,前方無車時,GPS 速度要在速限+2~10之間,
3...內線不是要超前車逼車的超速道,要飆速去正規賽道,不要犯公共危險罪,


ray6075
都租車或開 irent 的人, 每輛車的誤差值都一樣?
henrylai21 wrote:
當後方有速度更快的車輛靠近,而你的右側車道有空間可以切換時,你不讓道導致後方形成車流,「不堵塞行車」的這個前提就已經消滅了。...(恕刪)


真是太好笑了,當你舉例這個例子的時候已經自打嘴巴了

請問右側有空間時,此時此刻是堵塞嗎?

假如你還閃大燈或者鳴笛逼迫讓道,你是否違法?
HemecoKiss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駕駛在超越前車時應符合以下標準:按喇叭以單響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半秒鐘最多按 2 次。閃大燈:僅能變換燈光 1 次。
HemecoKiss
如果在超車道後車表示超車時,前車硬是不讓道,阻擋超車才是違規;符合超車的閃燈與鳴按喇叭是合法合規的。
Harvey norman wrote:
在民國 67 年中山...(恕刪)


我開車1 20年真的在身邊沒聽過什麼長途 短途 開左開右的宣導跟習慣
oxxx
有啦 類似內線為超車道的牌子
超車道的基礎是不可超速

我只問一句:
前車已經開110了,一定要前車讓道的,碰到測速照相採不踩煞車?
01討論這個問題這麼多年沒人回答過我,說一定要讓道的全部裝瞎

每次走中線GPS開到快120了和內線並行時都會看到內線後面有車貼著前車開要前車讓道,結果碰到測速照相煞車踩得比誰都重,不要只敢在網路嘴砲,直接衝過去,罰單貼出來,重機敢衝高速公路,四輪不要比兩輪沒種,男人不要只剩一張嘴,乾脆下次來檢舉這些貼前車不保持安全距離的車輛

踩煞車就是很清楚超車道也不能超速,跟某些人講的車道分割,充分利用道路空間...一樣的心態,講一堆歪理來合理自己的行為,只會講後車超速是別人的事,那我守法是我的事,不行嗎?

超速10公里取締是誤差與微罪不舉
堵塞是未達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一樣會開罰
檢舉龜車先把成功案例拿出來,就像之前有法盲說被檢舉告上法院就知道誰檢舉你,誰看到檢舉人了?
你怎麼知道別人110公里不是GPS的速度?你怎麼知道你車上的時速是準的?
速度依據只有一個就是測速照相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函

另民眾陳述本局將「超速」以及「堵塞行車」兩項違規事實
混為一談部分,對於依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車輛
如有超速情形,將依法舉發,並無得以豁免情事;另該車輛
如占用內側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屬違規行為,仍可
予以舉發,並無混淆情事。
---------------------------------------------------
德國的高速公路
德國高速公路2018年就發生20500起有造成死傷的事故,有超過40%是因為超速引起,德國高速公路建議速限為130公里,就算在無限速路段超過130公里肇事肇責也會比較高

herblee
臺灣車禍總數32萬,總死亡2780人,國道是3-3.5萬件,死95人。但德國高速公路平均車速是140且有解除速限路段,道路總長是臺灣的10倍,車輛數目是臺灣的3倍,10個路段車流量超過台灣最高的五股
herblee
德國每10萬人交通死亡率3.8-4.1,台灣是12至13人高出3倍! 高日本5倍韓國 2.5倍,德日遵守路權與嚴禁外側超車:駕駛人遵守「內側僅供超車、超完立即切回外側」這減少了任意變換車道引發的碰撞
不用講太多,要根絕台灣人的壞習慣,檢舉路隊長就對了。
台灣人觀念不好,腦容量也不夠大,
政府宣導內車道是超車道,請保持最高速...,
問問友邦的日本與美國駕駛者,
內側車道雖叫超車道,後面有比你快的車且你右側沒車就是要讓道,
你可以一直霸著內側車道,但不能被後車追上,一有車追上,右側沒車你不讓,就是違規。

政府要宣導與法令要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令本身就有問題,也是駕駛的心態,內側我開最快就沒事。

要改為:"後車追上你,內線請讓開",不讓道就罰。

後車超速那是超速的問題。
葉梓楓
[拇指向上]
左側才是超車道,根本不需要爭內側誰有權使用,任何自然人都可以用~~想要排第一個不會早一點出門

沒邏輯才會以為開快就是會開車
內現在最高速度就能行駛 的另外一個邏輯 就是行駛必須維持最高速度 高一公里就違規 低於一公里就不是最高速度 所以持續以最高速度行駛理論上很難達成。
daslebewohl
交通官員就是設計了一個物理上達不成的法規,然後開立各種巧門讓民眾在道路上 PK
YSL30
或許執法人員所說的內車道是最高限速行駛,這是在考量車內快樂錶誤差3%-8%=快樂表110 實際不可能實際時速不可能低於100公里,就不夠成為烏龜車
法規寫明車輛行駛超車道在不堵塞後方車流下,得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
你不是警察,沒有中央標準檢驗局檢驗核可的測速儀器,就不可能檢舉對方時速的問題。
也就無從確認車輛是否為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當然就無法檢舉佔用超車道。
也是因為這個但書,害慘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的行車秩序。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