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寫給市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市長非常重視,特別要求我們 慎重查處後,務必向您詳實回復,有關信中指陳事項說明如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1項2款:「除頭燈以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依內政部警政署95年函示,對於「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部分,警察機關才能逕予舉發。關於「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部分,因警察機關非熟諳車輛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為審慎起見,取締上述違規,宜由監理人員憑其職權與專業認定,以免衍生不必要爭議。本局除持續督屬加強取締外,每月均配合監理人員執行聯合稽查。
為強化執法作為,本局業於本(97)年2月26日訂頒「取締機車改裝排氣管消音器製造噪音作業流程」通令各單位加強執法,並檢具相關資料、相片,移請管轄監理機關實施臨時檢驗,以維道路交通安全;另於本(97)年2月29日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建議交通部修法,增訂「排氣管、消音器設備應作用正常、完好,排放空氣符合管制規定及排氣管後方出口應向下。」使本項法規更臻完備。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本市交通之用心關懷,對以上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員黃絢祥聯絡(電話:23214666轉2319),本大隊當竭誠為您服務說明,並祝
平安順心,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陳銘政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