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台中北屯區調解委員會遇到的情形(火大中)

這個圖我看不懂耶,
地面的線怎麼是這樣畫,樓主機車走的地方是還有兩線往左的汽車道嗎???看底下是兩排汽車道
-- -- -- -- -- --↑-- -- -- -- -- -- -- -- ←行車分隔線(黃色虛線)
xxxxxxxxxxxx↑ 【 汽車】 ←單線車道
xxxxxxxxxxxx↑ 【汽車 】

這黃色虛線是分向線吧,分隔線跟分向線是不一樣的,白色虛線是車道分隔線或是分道線,黃色是分向的分向線,
樓主B機車的地方是單汽車道還是兩線汽車道
樓主為什麼不騎在機車優先道,或許你走機車優先道就不會撞到了

這裡不是交叉路口,地面又是黃色虛線,是可以穿越的,搞不懂這種地方都劃機車優先道了,為什麼不畫雙黃線
看來AB車都有未注意前方行車動態的責任,雖然B車看起來路權是比較大,但是A車穿越也是沒有違規的,可是A車有受傷,看來是佔上風了

去申請車禍鑑定
然後直接提告
調解委員會幾乎沒有作用
台中北屯區調解委員會爛透了
真不曉得那些調解委員是怎麼派任的?
都是一堆不懂法條、倚老賣老的人,
我妹也在北屯區調解委員會吃過一次虧,
而且也是用這種"如果你不和解。到時兩造上法院,你就會怎樣怎樣的..."
只能說樓主您自求多福了,要靠這些調解委員,卡早睏卡有眠
自己本身騎車也有防護裝備,這樣是確保發生事故不讓自己受傷
但是在樓主的案例中,保護自己成功(沒受傷),卻讓自己變成屈居下風(因為對方沒裝備而受傷)
真的是無言...
建議您直接先送鑑定在上法院提告吧

之前我家老大發生車禍

對方要左轉,結果提前約50公尺就切到對向車道

逆向與我家老大撞上

結果調解委員會的人還說是因為我家老大沒保持安全距離勒

後來知道對方的媽媽跟公所的人好像有親戚關係

二話不說馬上請條伯伯以過失傷害送法院
版大,你應該把防摔衣、安全帽的損害通通列上去
如果你是D頭或A星的皮衣 + Shoei 12 安全帽 + 手套

以上全部換新的!保證對方就high了…

還有要列挫傷單,上面更要寫明休養多久
看了一下大概,建議大大繼續向對方凹大一點,並且理直氣狀的求償(反正對方錯很大,不用管台灣特有的黃金法條)...

分析了一下:

因為大大沒有體傷的部份,是無法向警察請求刑事附帶民事的,找律師訴訟不划算...

而且大大您這算是財損,只可提一般民事訴訟,如果大大您懂得怎麼自救向法院申請,程序怎麼走等等倒可以試試

看樣子對方有體傷(看文中寫的不太嚴重),但真的要上法院的話需走完一段很長的流程...

不用對肇事者太好,能怎麼辦就辦吧,不用怕上法院的...我相信對方沒那個LP跟時間啦


以下有興趣的再看囉~是小弟很長滴抱怨文...

對方真的要上法院的流程如下(小弟走過)

警察局: 做完筆錄後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証明書",7天後再回交通事故處理小組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30天後再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拿這些資料去事故所在地向所屬"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3000元,申請人付費(這天雙方都會見到面,不到的就沒現場反駁的權利了)

接下來就申請調解,"至少要二次調解不成立","在半年內"到警察局,提出傷害告訴附帶民事庭(這樣民事庭不用訴訟費)

接下來雙方都會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這天雙方都會見到面),到偵查庭接受偵訊(一併繳交車禍鑑定相關資料)
(到這裡已經三個月了)


因為這種車禍案件實在太小(小弟的親人是變重度殘癈),檢察官100%送簡易庭(就是不會開庭啦)
之後會收到刑事庭的判決...走到這裡大概就半年了...因為刑事庭判決成立,才會移交民事庭(民事沒有檢察官囉)

因為民事庭是財損部份,案由將會是"侵權行為損傷賠償",刑事移送民事後約要2~3個月才會先開調解庭
,重點是"告訴人"必需自行以此份文件到戶証事務所申請"告訴人"的"戶藉騰本",告訴人再準備自己的
財損証明相關文件(工作証明、年收及2266此次事故的花費証明),這天雙方都要到,不到要罰錢的...

大概再過個3個月...囧TZ...看承審法官的案件多還是少囉...將會收到開庭通知"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
...這天要雙方面對面言詞辯論.........

再來約過一個星期就能收到民事判決書了........

題外話,我的親人被撞成重殘...對方關了半年出來之後就落跑了...因為我的親人當時是執行公務開公務車,
光公家機關的求償就上百萬元(政府的做法是不修重大事故車的),公家機關都找不到人,哪還輪得到小弟親人啊

那張判決書等同一張紀念紙囉(可再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及強制執行...但小老百姓們要先拿10%放法院哩...找不人了哪還有錢給你放啊)

楊唄 wrote:
----------...(恕刪)


調解委員會???

呵...

算了吧

直接送法院去就好了




你還沒看過完完全全只幫肇事者說話的...

受害者及家屬講的都不聽

連打到民事訴訟前還是一樣

還說和對方不認識

結果被我抓包

當場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楊唄 wrote:
----------我是要求賠償我會影響行車安全之零件的機車修理費3000
他說最大只能接受各自負各自的錢
...(恕刪)


如果對方有受傷,大大沒受傷只是想要討個3000的話,
那我建議還是摸摸鼻子自己把車修一修趕快和解,
各付各的我覺得已經是很好的結果了。
大大是絕對有肇責的,只是比例問題而已。
在都有過失的情況下,我覺得就別太鐵齒了,
除非有時間有把握,否則傷心又傷財啊。
真的,我也去幫朋友調解兩次,覺得調解委員超不專業,能和解的都被他們搞到不能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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