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肇事加減廢問題,板上討論很多,快成了月經文,請善用搜尋功能,將以前所寫的文再次貼上,提供參考,避免有人還是認為保車肇事,不管有無肇責,均須加費之謬思,有空請多翻翻保險契約,上有詳細記載:關於隔年汽車保險費加減費問題,小弟略知一二,可是因為汽車保險種類多達數種,不知如何回答,略說如下:車體險:甲、乙式,被保險汽車無肇責時,該一出險記錄不得依肇事加費條款計算肇事一次。丙式,條款中無明定計算方式,但可以據理力爭或類推適用甲乙式條款規定不列入肇事紀錄。(因為代位求償關係)竊盜險:因保險費率計算中出險次數不列入計算因素。責任險:無賠款紀錄時,該一出險記錄不得依肇事加費條款計算肇事一次。乘客險、旅客險:因保險費率計算中出險次數不列入計算因素。汽車強制險:無賠款紀錄時,該一出險記錄不得依肇事加費條款計算肇事一次。但如為分攤案件時,無論有無肇責,均列為肇事紀錄計算。所以,對肇事紀錄有疑問時,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並無過失時,該事 故不計入計算保費之肇事紀錄。另外,肇事加減費計算標準係以連續三個保險年度為基礎,中間若有斷保時或關貿網路查詢不到投保紀錄時,以新車投保之標準計算,並重新累積計算三個保險年度,故新車投保後隔年續保時無肇事時,即可享受一年無肇事減費(-0.1),至多可享受三年無肇事減費。若原投保年度肇事一次,但日後無肇事紀錄,保費為不加不減三年,直到第四年(即肇事年度三年後)保險費則為三年無肇事減費(-0.3)。所以,被保險人如果保險紀錄良好時,當他 換新車時,該無肇事紀錄年度可列入計算,於新車保險享受無肇事減費,這是許多人常會疏忽的地方,保險公司樂於多收保費,多不會主動告知。提供以上淺見,如有錯誤,望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