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唷

後面還有好幾樓,我想我大概只能回這一篇。

蔥油餅大叔 wrote:
本來社區事務就應該秉公處理 依法依理來討論 如果今天社區是禁停機車的 那麼一定會有他的理由
那要看這些理由的「正當性」如何。
現代社會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障,連「法律本身」者都必須遵守的原則就是:限制的理由是因為其會構成危害。
在這篇之前有一些網友都或輕或重有用到這一觀點。
而這個觀點實際上真的正在落實在我們的觀念裡面。
數十年前,普遍的生活原則是:「政府沒說可以的都不能做』(不然隨時可能多一條規定來定你的罪),現在社會的人權是「沒有禁止的就不是不能做的』(法律是用來保護人、維護人民權益的)。

當然,你的生活可能大部分時間都在做這種「鬥爭」,造成你很容易在這主題上做出強硬態度。
不可否認,目前的台灣很多人各有各的觀點、大家都在爭自己的權益,想辦法東坳西坳,用各種手段來維護「只有利於己」的權益。
(我也有過幾次經驗,讓我體會到何謂 -- 一個古代的民詞 --「刁民」。)
所以某些社區會很難處裡,發生問題也很難仲裁。
所以你會覺得,如果沒有這樣做,根本無法管理。

可是,法律應有的原則要去維護。
走廊擺鞋櫃 -- 如果可能妨礙大眾逃生,那就不行。如果沒有害處,就可以。
養寵物 -- 如果沒有噪音異味,那你管他幹麼?
你聲音透過牆壁穿到我房間打擾我睡覺? -- 噪音,害到別人,當然要管。
我只能說,我真的不清楚你們社區的狀況。但是法規要管的是有沒有異味、有沒有噪音、逃生路線會不會受影響。
而不是有沒有寵物、房子裡住幾個人。
這些,統統不需要社區自己規範,和「人有自由使用其財物的權利」一樣,這些都是現代社會規範已經有了的。

那麼,「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這樣的東西幹什麼用的?
當然是補不足時用的啊。
前面講過,別人養寵物,如果沒有噪音異味,那管他幹麼?
如果有法令禁止某種野生動物的私人飼養,(該法令當然要是為了防止發生不良影響而做的限制),那養寵物的自由就不包含這一種動物。

機車停在私人土地上,如果沒有妨礙或加害於他人,那到底基於什麼理由可以限制?
以現代的法律觀點來說,是不可以的。
那是最基本的權利之一。
而限制出入道路不得行駛機車的規範,卻是不良善的規範。這樣的規約在法理上是可以被否定的。

Nazier wrote:
這是規約明訂禁停機車...住戶硬停被上鎖開單後提告敗訴的判決文...
連高等法院法官都認定社區規約明訂禁停機車是有效且合法的...
這位住戶之後還上訴最高法院...也是上訴失敗敗訴...
請相信吧...規約訂出禁停機車...禁養寵物是真的有效的...
很不幸,你做出這個結論不算對。
你已經知道要把判決文貼出來,卻還做這種粗糙的結論......
gmtmkm wrote:
後面還有好幾樓,我想...(恕刪)


唉...你說的很有道理...也很對...
我真希望你是我們社區的主委...希望我們社區每個人都跟你的想法一樣...
但是無論在01還是在重論...實際上就是有很多車友沒辦法停下自己的停車位...
告上法院的這次也不是第一個了...就我知道的還排在兩位車友之後...
就連我自己本身也遇到這樣的問題...我花錢買了一個車位卻無法停我的重車...
而你po的內容不外乎是要有個機車不能停的理由吧...下面八個是我聽過的理由...

1.機車太吵...
2.機車排氣汙染嚴重...造成地下室空氣不好...
3.機車速度太快危險...
4.機車大多由塑膠殼裝...易著火危險...
5.機車出入太多...鐵捲門用電量太大...容易損壞...且浪費電...
6.機車管理困難...
7.地下室擺放機車會妨礙觀瞻...造成房價跌...
8.反正老子沒機車...就是不爽讓別人停... 大四輪心態...

裡面除了第八個...都是有可能實際發生的啊...你說要不要禁...
我們社區就是以這幾個理由否決機車下停車場的...一直到現在還不行...
除了我的重車外...因為我目前是以汽車路權身分下去的...
很多事情等你遇到你真的會很傻眼...會很無力...
會很想了解為什麼他們視機車如洪水猛獸的理由是什麼...
shawn65 wrote:
倒是常看很多停車格停了一台汽車後前後又停了一台機車..在同一個格子內
看了...很亂的感覺恕刪)


是有一點亂 ,
但是只要在格子內 , 不要影響到左右車輛人員進出 , 應該是 ok 的 ,
堆雜物就不好了 ,
再說機車汽車同時停在一個停車格裡 , 又可以讓機車停車位多一個位置出來 ,
不是嗎 ?

另外 ,
是否大樓停車場也該有機車車位呢 ?
如果數量夠 , 則每戶分配一格 , 多的就收費 ,
如果數量不夠 , 則每格收費 , 使用者付費
ps : 如果有大台重機 , 那就畫大格停車位重機專用 , 但收費加倍 (or 1.5倍....)

有了機車停車格 , 再來約束汽車車位不準停機車 , 那也還差不多
沒設停車位又不準停 , 那就離譜了一點...


a7413168 wrote:
停什麼車應該是沒礙到他們吧,又不是放了汽油或瓦斯桶

最後還說什麼車道坡度....難道車子開的上去..重機騎不上去嗎?

太牽強了...

對很多對機車有偏見的鄉民來說,機車跟汽油桶跟瓦斯桶一樣危險。
會漏油會爆炸。

紫衣流 wrote:
應該是該管委會有訂定 住戶規章吧!

住戶規章大多是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而來....

若是規章內有加注限停車種......我看上法院也不一定贏

社區停車格的使用權一般有分專有跟約定專用。
約定專用就是車位產權不是你的,但是你專用的。
專有則是使用者擁有車位的私有產權。
規章對於停車格能停什麼車頂多管道約定專用。
專有的部分,雖然也可以規定下只能停汽車,
但只要使用沒有擺放影響安全的物品,這個限制
在更高層級的法律前面是完全沒有效用的。

EVA001 wrote:
其實我看這裡的朋友一...(恕刪)
此例一開, 對很多人是好事, 相對的, 對很多人也是壞事. 不管你是不是管委會. 我也無法想像一個地下停車場, 一堆汽車後面都是機車, 互相刮來刮去的的樣子. 況且有網友有貼上判決書內容, 法官並非判可以停, 而是管委規約無照程序, 大家是不是想太多了. 樓主的標題似乎死事實不符, 過度解釋.

刮來刮去就有問題了
表示有一方超過自己可使用的空間
如果兩方都乖乖的停在自己格子的白線內
為什麼會刮到?
再說有些人車子比較短,他把機車停在自己汽車後面。
那麼如果有機車專用格子的停車場,機車格就可多停一台。
有什麼不好?
你不給他停,那空出那個空間要幹嘛?
orea2007 wrote:
社區停車格的...(恕刪)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使用時應照建築物登記之執照使用

停車位就只能夠停交通工具 其餘雜物類無論是否有安全性問題都不應堆放


gmtmkm wrote:
後面還有好幾樓,我想...(恕刪)


基本上從前面十幾樓開始 到更前面有一篇Nazier兄 開的重機不可停地下停車位 之文章

我認為我身為保全業應該要出來說明一些正確的觀念

首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法源上沒有問題 他不可能違法違憲 如果有觸犯其他法條也不可能從民國84年活到現在

社區規約之法律效力源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也就是說未違反其他法令的情況下 社區規約之法律有效性不容質疑

能夠質疑的部份是 該規約定立是否經過一個合法出席人數之會議且達到有效表決人數支持 這點是否完備無漏洞

如果要依個人之主張 例如說這是憲法 或是民法 保障我的權利的 請先注意 其他住戶也應該同樣受到保障

也就是說 就法律面的正當性而言 你可以希望自由騎機車出入 別人可以不希望有人自由騎機車出入

這兩者在憲法保障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請不要只想到對自己有利的狀況而不管別人的狀況

寵物的問題是由於噪音與公共衛生 故通常有些社區禁養大型寵物 但是同意養小型寵物之狀況也不少見

(例如禁養狗 但同意養貓)

由於憲法保障你養寵物的權利 但是憲法也要保障別人不受寵物干擾之權利(噪音 公共衛生 毛髮過敏等)

故將是否適合養寵物給予社區自行做約定 來做權利之限縮


從前幾篇看到現在的朋友 會一直注意我就是一直重複的再強調四個主題

社區規約管不到專有區域 共用區域屬於社區規約管轄 決議需要合法有效 管委會不可擅自裁罰

我不太懂有些人為什麼老是有一種受害意識?

機車族 與汽車族本身我不認為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但是社區今天會規定禁停機車 一定會有他正面性的理由

如果社區決議通過的話 代表這正面性的理由是受到社區多數人認同的 也就是全社區都應該遵守的規定

如果社區希望的話 合法決議一個小型轎車禁止進入地下停車場 也是正當合理的

特別是說到什麼鄉民就是認為機車會莫名奇妙爆炸... 既然你都不尊重跟你同社區但持反對意見的住戶

那麼你希望同社區持反對意見的住戶要怎麼尊重你?


補充:

住社區的人一定要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 社區≠你家

屬於你家的專有區域只在那獨立牆之牆緣與共用牆之中心點為界 也就是說 在你家範圍內做任何事情社區都不能管

但是一但你做的事情超過那個範圍社區就管的到了 最常見的是噪音與震動 這兩者是不能夠超過你家的範圍外的



蔥油餅大叔 wrote:
特別是說到什麼鄉民就是認為機車會莫名奇妙爆炸... 既然你都不尊重跟你同社區但持反對意見的住戶
那麼你希望同社區持反對意見的住戶要怎麼尊重你?...(恕刪)


好像說反了
到底誰先不尊重誰啊..
如果進出都注意安全
卻想以看似合法的多數暴力禁止停機車
又講不出什麼合理的理由(一定會有他正面性的理由?)
這樣是有尊重騎機車的人嗎?

可不可以養寵物什麼我覺得跟汽機車狀況不一樣
一個是有跟沒有的問題
一個是準停汽車..但不準停機車
因為這兩個交通工具本質上沒什麼不同
會不準停通常就是對機車有偏見造成的
用來禁止停機車的理由就該同樣套在汽車上來看看是不是有一樣的問題

或許禁止停機車是一種合法的多數暴力
但我想說的是準停汽車卻不準停機車這種觀念是錯誤的

Ducati_S2R wrote:
好像說反了
...(恕刪)


不 我沒有說反 既然社區多數人的共識是 機車不適合用來出入地下停車場的話 少數人也只能遵守這規定

因為多數人也不能騎機車到地下停車場 並非只單獨限縮少數人權利 而是整體都遵守這規定

開汽車的人 或許也都會有機車 他一樣有停機車的需求

正當性的理由 (比方說坡度等等) 不受到少數人認同時 通常你都會說他不正當 看不起機車族之類的

但是對於該社區多數人來說 一定是足夠正當所以才支持 否則這個決議早就被推翻了

我指的並非是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授權而管委會數人開會決定的規定 這是無效的

一項決議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並行之 他的門檻是很高的

準停汽車不準停機車這項規定 完全是社區自治的範圍 就像社區中庭不可騎機車 出入需刷磁卡門禁管制 等等


完全禁停機車的社區也沒有版友們想像的那麼多 但是如果有這個規定的話也必須要遵守

否則就是在區分所有權大會上提案變更 或是 找該決議的漏洞主張其屬非法無效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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