蔥油餅大叔 wrote:那要看這些理由的「正當性」如何。
本來社區事務就應該秉公處理 依法依理來討論 如果今天社區是禁停機車的 那麼一定會有他的理由
現代社會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障,連「法律本身」者都必須遵守的原則就是:限制的理由是因為其會構成危害。
在這篇之前有一些網友都或輕或重有用到這一觀點。
而這個觀點實際上真的正在落實在我們的觀念裡面。
數十年前,普遍的生活原則是:「政府沒說可以的都不能做』(不然隨時可能多一條規定來定你的罪),現在社會的人權是「沒有禁止的就不是不能做的』(法律是用來保護人、維護人民權益的)。
當然,你的生活可能大部分時間都在做這種「鬥爭」,造成你很容易在這主題上做出強硬態度。
不可否認,目前的台灣很多人各有各的觀點、大家都在爭自己的權益,想辦法東坳西坳,用各種手段來維護「只有利於己」的權益。
(我也有過幾次經驗,讓我體會到何謂 -- 一個古代的民詞 --「刁民」。)
所以某些社區會很難處裡,發生問題也很難仲裁。
所以你會覺得,如果沒有這樣做,根本無法管理。
可是,法律應有的原則要去維護。
走廊擺鞋櫃 -- 如果可能妨礙大眾逃生,那就不行。如果沒有害處,就可以。
養寵物 -- 如果沒有噪音異味,那你管他幹麼?
你聲音透過牆壁穿到我房間打擾我睡覺? -- 噪音,害到別人,當然要管。
我只能說,我真的不清楚你們社區的狀況。但是法規要管的是有沒有異味、有沒有噪音、逃生路線會不會受影響。
而不是有沒有寵物、房子裡住幾個人。
這些,統統不需要社區自己規範,和「人有自由使用其財物的權利」一樣,這些都是現代社會規範已經有了的。
那麼,「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這樣的東西幹什麼用的?
當然是補不足時用的啊。
前面講過,別人養寵物,如果沒有噪音異味,那管他幹麼?
如果有法令禁止某種野生動物的私人飼養,(該法令當然要是為了防止發生不良影響而做的限制),那養寵物的自由就不包含這一種動物。
機車停在私人土地上,如果沒有妨礙或加害於他人,那到底基於什麼理由可以限制?
以現代的法律觀點來說,是不可以的。
那是最基本的權利之一。
而限制出入道路不得行駛機車的規範,卻是不良善的規範。這樣的規約在法理上是可以被否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