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奇這種狀態有甚麼東西可以證明司機超速哩,假設司機一口咬定只開40
家屬也不能證明司機時速多少
而且這孩子自己沒看馬路亂跑,能說甚麼呢?
司機沒有注意的確是不夠小心,但司機沒錯啊
undefined wrote:
終於知道為什麼台灣...(恕刪)


其實是有「過失致死」行為,
然後法官依照交通鑑定確認有構成阻卻違法事由,故除罪

肇事責任歸屬:嫌疑人是否有超速行為,當時注意到且進行煞車動作的距離及時間是否構成「應注意未注意」

交通鑑定會依照
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
監視器時間及實際道路長度推算事故發生前行進速度;

這些都是有科學數據佐證,最終法官裁決是否成立的。




*你知道一般駕駛人煞車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約為1.6秒,以此換算,在時速40公里,煞停距離需要17.6公尺,時速50公里需要22.4公尺,時速60公里需要27.2公尺。

17.6公尺很長的...
大家穿越馬路請注意安全

totoTOO wrote:
法律常識告訴我們,民事訴訟要先繳裁判費但刑事附帶民事不用。
刑事無罪還是可以再來一次民事訴訟流程。
...(恕刪)


法律常識也告訴我們,民事訴訟的請求權是知悉自己蒙受損失時的兩年內.

一個車禍案件,刑事部分2年內能定讞就要偷笑了吧


就算是刑事1年內定讞,判對方勝訴(不用賠你錢),民事庭可以參考一下你的刑事判決,你覺得會發生甚麼事呢? 法官又不是吃飽撐著
法官都是這樣的,我們覺得要重判的,法官都會輕判,我們覺得沒什麼的應該判輕一點的,法官都會重判,這樣才顯得有權威

rolensifix wrote:
很好奇這種狀態有甚麼東西可以證明司機超速哩,假設司機一口咬定只開40
家屬也不能證明司機時速多少
而且這孩子自己沒看馬路亂跑,能說甚麼呢?
司機沒有注意的確是不夠小心,但司機沒錯啊...(恕刪)


你可以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
,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然後看監視器影片,撞到人之後又繼續一直往前,直到消失在監視器鏡頭範圍.

這明顯沒有「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所以是有過失的.

至於過失致死有沒有成立,就要看這個過失的行為,在客觀上跟對方的死亡有無直接關聯.

有關連,那就是有罪

沒關聯,那就是沒罪

就那麼簡單
我最痛恨 "道義上的責任" 這句話是那個王八蛋發明的??

路上有人跑,車子就要減速,有這種道理嗎??

我們路邊也常有人跑步運動!!! 大家車子就不用開了!!!

過馬路 回頭看,走班馬線應該是常識吧!!!!

----------------------------------
前一陣子我媽阿寶,也是過馬路沒看後車,又沒走班馬線,被外勞電動車撞了!!!!
醫院花的不少錢!!
外勞又沒什錢,後面有拿水果問侯,我也全認了!!!
貨車司機沒有防禦的心態,結果就是如此。

我開車或騎車,若從行人的旁邊一公尺經過,

我都會放慢速度,因為.....


若行人慢慢走,可能是身體不舒服,隨時會有倒下之虞。

看到二個人在路旁對話,可能是吵架,一言不合,把對方推出來給車撞。

看到路旁有人在奔跑,可能是被追殺,動向更不明確,更要小心注意。

天橋上有人站立,也要注意有無跨越欄杆的動作。


我不會去管路權或對錯,我只有安全第一!
1:有人提到小孩突然轉彎,所以司機沒錯。錯!我認為有小孩在前方奔跑,馬路又狹小,此時就該警覺放慢車速,像車旁有機車、腳踏車尤其是年紀大的騎乘者,我都會放慢速度,並稍稍離開他一段距離。
2:有人提到A柱死角,所以司機可能沒看到。錯錯錯,你都知道A柱C柱有盲點了,不是該轉轉頭去確認嗎?大卡車輾死人最常說的就是死角,大卡車要大轉彎時,明知有死角就該裝設死角攝影機,或環景。什麼?沒錢?喔!沒錢裝就忍耐點,多轉頭多注意慢慢開。
3:沒超速,這種狀況下誰也煞不住。大錯特錯,不是看手機沒注意就是超速,所以煞不住。
綜合判斷,司機應該有肇責,不是保險保高些就好了,開車真的要小心,經過路口即使是綠燈也要減速慢行,過斑馬線即使是綠燈也要注意行人,事情發生後即使官司贏了又如何?死者賠上一條命,生者背上一條過失致死的陰影度過一生,大家共勉之!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你可以看道路交通安...(恕刪)


你說的部分只能靠法官依據
1.警察局
2.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3.覆議鑑定委員會
鑑定結果判斷肇事責任,然後進行裁定的,當然也是有發生過再上訴成功的情況。

但法官依據的都是科學數據,再加上個人主觀判斷 (所以才說法官很大)


題外話: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 無明文規定的部分從來都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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