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fined wrote:
終於知道為什麼台灣...(恕刪)
其實是有「過失致死」行為,
然後法官依照交通鑑定確認有構成阻卻違法事由,故除罪
肇事責任歸屬:嫌疑人是否有超速行為,當時注意到且進行煞車動作的距離及時間是否構成「應注意未注意」
交通鑑定會依照
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
監視器時間及實際道路長度推算事故發生前行進速度;
這些都是有科學數據佐證,最終法官裁決是否成立的。
*你知道一般駕駛人煞車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約為1.6秒,以此換算,在時速40公里,煞停距離需要17.6公尺,時速50公里需要22.4公尺,時速60公里需要27.2公尺。
17.6公尺很長的...
大家穿越馬路請注意安全
rolensifix wrote:
很好奇這種狀態有甚麼東西可以證明司機超速哩,假設司機一口咬定只開40
家屬也不能證明司機時速多少
而且這孩子自己沒看馬路亂跑,能說甚麼呢?
司機沒有注意的確是不夠小心,但司機沒錯啊...(恕刪)
你可以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然後看監視器影片,撞到人之後又繼續一直往前,直到消失在監視器鏡頭範圍.
這明顯沒有「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所以是有過失的.
至於過失致死有沒有成立,就要看這個過失的行為,在客觀上跟對方的死亡有無直接關聯.
有關連,那就是有罪
沒關聯,那就是沒罪
就那麼簡單
2:有人提到A柱死角,所以司機可能沒看到。錯錯錯,你都知道A柱C柱有盲點了,不是該轉轉頭去確認嗎?大卡車輾死人最常說的就是死角,大卡車要大轉彎時,明知有死角就該裝設死角攝影機,或環景。什麼?沒錢?喔!沒錢裝就忍耐點,多轉頭多注意慢慢開。
3:沒超速,這種狀況下誰也煞不住。大錯特錯,不是看手機沒注意就是超速,所以煞不住。
綜合判斷,司機應該有肇責,不是保險保高些就好了,開車真的要小心,經過路口即使是綠燈也要減速慢行,過斑馬線即使是綠燈也要注意行人,事情發生後即使官司贏了又如何?死者賠上一條命,生者背上一條過失致死的陰影度過一生,大家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