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2892 wrote:更正確說法應該是TO...(恕刪) 請問這是一種幽默嗎???當你在嘲笑一個全球最暢銷的品牌時,請多用一些角度思考可能較為適當,我們這種鄉下沒讀書的歐志桑真的不懂這句話的意義跟笑點在哪???
全部看完後,發現,這幾年下來,台灣人都中了法律的毒而不自知,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成天在那裡講自己不違法的,電視上還不夠多嗎?結果台灣有更好嗎?在台灣,是法律千萬條,要用沒半條!個人愚見,很多事情,如果在情,理二字上說不通,就是自己錯了,不要再去論法,這樣,台灣才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