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popo1688 wrote:
是的..是虛線..可...(恕刪)
ataidx wrote:
我都說了""""""...(恕刪)
第九十三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
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
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
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附近有學校,應減速慢行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
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
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九十四條 [函釋]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
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
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後車(重機)要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第九十七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
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
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
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
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這是指快慢車道變換車道時直行車先行!!!
第九十九條之一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
、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第一百零一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
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
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重機連超兩輛車屬違規行為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
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
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
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
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
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重機並未得到前車許可就逕行超車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
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
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
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您指定的法規???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
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
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
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
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
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
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
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
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
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
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
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這是指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時的規定....同道超車要遵守的法規是第一百零一條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
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
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
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
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
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
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
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
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
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
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
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
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第一百零六條 [函釋]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
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
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
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
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font><===這是汽車駕駛犯的違規事項,沒有顯示左轉燈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以上看來...重機騎士犯的違規也太多了吧.....
汽車駕駛只有犯了一項違規...就是沒打方向燈.....
把法規看清楚吧.....
別學阿魯巴大大一樣...看錯法規引錯法條..然後又來道歉......這樣會很尷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