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杯杯0216 wrote:
1:有人提到小孩突...(恕刪)



這牽扯到法律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看一下相關的內容

http://www.rclaw.com.tw/post-274-8278
明明就是小朋友應注意未注意,馬路上有車快速行駛,應該要賠償貨車駕駛
如何判斷行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皇者之心 wrote:
這牽扯到法律上的信...(恕刪)

謝謝你,我的看法正好是信賴保護原則最佳寫照,記得前幾天的新聞,在一條狹窄馬路上,有一個小孩從路邊停車的夾縫闖出,就被正好駛過的汽車撞上,司機在很短的時間就把車煞住,但是小孩依然被撞飛不是輾過,很幸運小孩只是受傷,司機根本沒看到小孩,也無法預知何時會蹦出一個人,所以司機肇責明顯小很多。跟本案一比對就可知道,是非對錯了。本案的小朋友跟汽車是在同一條馬路上,車與人已經非常接近在一直線上,只是人沒有車體的寬度,小孩後頭沒眼睛,不能證明有故意讓車撞的意圖,但是司機在小孩後頭,我怎麼知道他是否心想著小鬼你亂亂跑,小心我會撞死你?事實上車不但沒煞住孩輾過小孩致死,所以本案司機我認為有肇責。

ds1441 wrote:
我個人覺得學校要負最大責任,

在國小教程裡面,學校幾乎沒有什麼責任,

入校園學校沒有老師,下課後老師不用負責看到學生被接走,

所有事情交給自願當義工的導護,

個人建議家長提告學校未善盡交付學童的責任。(恕刪)




散播這種觀念的,也要付一些責任
====================================================
好像學校、老師的一個重大功能,就是背黑鍋
所以,小孩沒錯、家長沒錯,就是學校出的大錯,害小孩子犯錯,
事情發生了,一家人都沒錯,親子關係不會惡化,和樂融融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出處 https:...(恕刪)

應該要賠償貨車駕駛
有人提到,這一條是桃園市同安街,旁邊就是同安國小的後門。不知道附近有沒有當心兒童的標誌,如果有設立當心兒童的標誌,那就構成應注意而未注意。


「警35」當心兒童: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稚園、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將近之處。
牛杯杯0216 wrote:
謝謝你,我的看法正...(恕刪)


這就是司法的濫觴了
若不能確認行為人當下並無不法行為,
是不能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的喔(信賴顯有瑕疵)。

[簡單的錯誤範例:我現在要闖紅燈,我確認你有看到我,所以我闖紅燈,你不能撞我]

當然在許多國家逐漸開始以「人本」觀念修改法律,
會以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信賴原則,
但台灣還未修法就是了。




k6573 wrote:
好像學校、老師的一個重大功能,就是背黑鍋
所以,小孩沒錯、家長沒錯,就是學校出的大錯,害小孩子犯錯,
事情發生了,一家人都沒錯,親子關係不會惡化,和樂融融...(恕刪)

沒錯,千錯萬錯都是學校老師的錯。
一星期七天,24x7=168小時,只有8x5=40小時在校,在家有128小時,足足有三倍時間,一樣是老師沒教好。
小孩十來歲,每個老師只陪他一、二年,家長陪了十來年,一樣是老師沒教好;
-------------------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就是現在各行各業的困境。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出處 https:...(恕刪)


我只能說小貨車駕駛

有夠衰
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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