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3wcl wrote:
ANS:的確看了,法規上的確有: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恕刪)
法條貼那麼多 超車只有【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需要遵守?
其他都自動忽略不用遵守?不是講的很義正言辭嗎?
47條的條款都是獨立的, 並不是拿甲條款 不適用 來說乙條款 無效 ? 不可右側超車和其它條款成立與否無關 。
又是拉其它不相關的法條出來混淆
並不是其它法條不成立!不可右側超車就會因此不成立了!
只要檢識 高管規則的條文 , 規定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
若每台車都依照高管規則所規定的《位置》行駛, 根本不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右側超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法規:47-1-1
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高速公路三義陡坡路段不能超車? ←認錯標誌
法規是 設有○○標誌
高速公路的坡道設計, 基本上是不能超過 4% , 基本上不稱為 "陡坡"
那裏有這些"標誌"?
高速公路其實是不能有"陡坡", 林口和三義寫的是"長陡下坡", 不是陡坡,陡坡是三角形警告標誌

此為黃底黑字告示牌 , 根本不是 三角形警告標誌 "陡坡"
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不能超車? ← 地段 不是 路段 !
法規:47-1-1 ...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在超車道上施工, 該地段"正在施工"要如何超車 ?????
高速公路前車兩台以上不能超車? ←名詞混混淆且不知道路權範圍!
先把名詞定義弄清楚, 上面的綠字混淆了"超車" 及"超越"
法規47-1-2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 連貫表示二車之間中間沒有能插入的安全車距, 當然無法完成超車,回到原車道, 像這樣

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越"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 這必須是後車超越後回到前車的前方, "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必然要回到原車道" , 如果前行車"連貫"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高速公路超車前還要按喇叭或閃大燈通知前車?
查無這個規定 ! 如果前車已經靠邊 , 靠邊是往路緣靠邊, 已經在右邊的車道上,就是已經表示允讓了
回到規則,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汽車包含有機車及動力三輪車, 這些車才是同車道超車 )
機車就有「超車燈」這個東西
欲超越是在同一個車道,變換燈光一次。 若超越發生於不同車道時, 不適用
其實, 這個變換燈光應該是『超車燈』, 法條只抄了一半, 交通部發函自己解釋成大燈, 才變成這樣,閃大燈以為是挑釁!
歐系車,稍微點一下方向燈桿,它不是都會連閃3下, 這也是 『超車燈』 !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五、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靠邊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高速公路被超車前還要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路權除了權利,還有禮讓的義務!
綠色文字全數都和法規有所出入
回到規則,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公約第11條 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公約的法律位階,是高於安全規則的
看不懂安全規則"減速"的意思, 應該依據位階更高的公約第11條,意思是避免加速, 不要因為別人要超車,就故意加速去併駛!
是的,依照公約,一定要讓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就表示允讓了!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讓道是依據"路權"
路權依據法律規定! 路權歸屬於誰 ? 法規規定誰能使用 ? 誰就能優先使用
路權是相對的
依據 路權 沒有絕對, 只有相對 , 內側車道是相對於中線車道"超車","超車者"相對於中線車道的被超車者,超車者有優先使用道路(超車道(內側車道))的權利,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非超車)則有禮讓的義務。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可再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超出法律授權後)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儘量靠右)",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