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車被轉彎車撞,保險公司說我有三成肇責?!

obo0802 wrote:
所以我的影片有沒有肇(恕刪)


我對【8+9】行為沒興趣!!!
曉杯子 wrote:
我對【8+9】行為沒...(恕刪)

[8+9]行為?我好好的開在自己的車道,對方變換車道來撞我,何來8+9行為?說穿了就是你根本無法判斷,只會自己腦補法條,硬拗猛打自己的臉,可笑可笑~
obo0802 wrote:
[8+9]行為?我好...(恕刪)

obo大大... 我超佩服您的耐心啊!!


我早就放棄溝通了...
尤其是提出十字路口交叉禮讓這種神理論者...
超級小刀 wrote:
obo大大... 我(恕刪)


本來就是交叉禮讓...

你自己湊上去想搭【普悠瑪】順風車的~~~還一直否認?
obo0802 wrote:
可以看到有人一直犯蠢(恕刪)


耍賴這招對我而言是沒用的!!!

不用在那邊 一個 乩童 一個 桌頭 ~~~!!



你要通過前,至少跟對方打個招呼吧!!!
超級小刀 wrote:
obo大大... 我...(恕刪)
老早黑名單伺候,理性溝通的很多,其它的就不用傷眼…
chuenjia wrote:
老早黑名單伺候,理性(恕刪)


黑名單難道就不會有肇責了嗎?

哈!!!
曉杯子 wrote:
閃紅燈車不是已經讓了閃黃燈幹道車先行了嗎?~~~~~影片中很清楚!!!!【可以不要視而不見好嗎?】
(恕刪)

讓了還會撞在一起? 眼睛業障重啊
影片中很清楚
可以不要視而不見好嗎?

曉杯子 wrote:
讓一輛也是讓.....法律可沒寫要讓幾輛!!!!茶
(恕刪)

法律白紙黑字, 怎麼會沒有寫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

法規明文規定
應遵守燈光號誌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設於交岔路口

依法, 路權範圍就是這個路口 ,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法規明文規定是 "分派不同方向" 怎麼會沒有寫 ??? 支道車和幹道車 是不同方向 !怎麼會連方向都弄錯???
法規明文規定『設於交岔路口』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範圍) 範圍就是"這個路口"

支道 ←相對→幹道 , 只要有幹道車在這個路口(路權範圍內), 支道那一方, 就是 沒有這個路口的路權!
沒有使用權利 !
沒有路權要如何使用這個路口????
支道車 必須在遠離幹道車的路權範圍之外 , 才能進入這個路口
幹道車車體+前方的"安全車距"+ "左右車道寬" 都是 幹道車的 "路權範圍"
當幹道車前方的安全車距(法規明定的『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到達這個路口 , 支道車就不可以侵入
侵入幹道車的安全車距及 間距 都 已經"違反路權"了,更何況是 支道車都撞到幹道車了? 還能說成這是已經讓了??
只要有幹道車+前方的"安全車距"+左右間距 出現在這個路口 ,此時, 這整個路口就歸 "幹道車使用",幹道車離開之後,時間更迭後, 支道車 找到 幹道車 "安全車距及間距" 之外的 縫隙, 才能進入幹道當中

曉杯子 wrote:
影片 49秒 閃紅燈車&車主的前車同時到了閃燈路口....閃紅燈車停車...車主的前車閃黃燈車減速後通過....閃紅燈車讓車完畢...停止的車輛重新起步再開............哪裡錯了?
(恕刪)

錯在沒有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第 224 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依法
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交通壅塞 是 , 是廣域壅塞 J車流, 是 LOS F , 雙向車流都是完全停止的 , 必須前面的車移動了,才挪出往前開的車距。 該幹道車流根本既不屬於 "交通壅塞" , 這個路口也不是《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怎麼能說成是交互輪流行駛?

必須 透過 『涵攝』, 該當 構成要件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該當 構成要件 !
事實 既無 "交通壅塞" ,亦非 《無號誌交岔路口》, 如何隨便引用不適用的法條 ????
這個錯誤 是 『錯誤引用法條 』!
obo0802 wrote:
當然,一皮天下無難事(恕刪)


稍安勿躁!!!!

車子不是我撞的!!!別太投入了!!!

1. 一般來說, 閃燈路口當然會有肇責呀, 只是大小的問題
2. 這個路口是真的路口還是只是那種社區自己的 ? 設有號誌... 真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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