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觀樂觀 wrote:
常看有些人在炮轟高速公路「佔用內車道」,炮轟的點都是說對方的錶速不準,你以為你的錶顯示120但別人的錶不到100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
「佔用內車道」是"路權"問題 , 即有沒有使用該段道路的權利 ! 該使用權利來自於法律授權 !
先看法條
誰有 "使用權利"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麻煩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標誌寫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區分三個車道最左邊的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 速限有二種 ! 有 最高速限標誌「限5」! 也有 最低速限標誌「限6」
速限規定也有兩條
高管規則5 : 依速限標誌(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指示。←這個區間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堵塞 VS 不堵塞 有不同的 "速限" !
不堵塞 的 LOS A, B , C 才能開快車 ! "堵塞"的LOS D E F 會塞住,根本無法開快車 , 無法單一"最高速限"! ,只能降為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現在只是 主管機關 指定 最高速限標誌「限5」此種速限 !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你的車速不是 最高速限 ??? 你的車速並非8-1-3但書所說的『最高速限 』 !

8-1-3但書 是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改最高速限! 不是在說用路人如何遵守速限? 無關
怎麼會以為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在車流狀況不堵塞 的 LOS A, B , C 行車之狀況下,將速限設定為單一的100km/h , 就變成了用路人有權佔用?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根本不是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8-1-3 但書
把"速限"原本無條件遵守義務的限制,以反面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限縮解釋 →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解釋!
最高速限 又不是"用路人"能控制的? 請問要怎麼控制"可以"最高速限"和不能"最高速限"???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無關"速限"!
為什麼要依據法律分配?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所以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使用權利 根本就無關 "超速" 這項遵守義務 !
完全混淆 使用權利 VS 遵守義務 !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請先弄清楚"速限"! 是什麼東西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 把速限說成用路人的車速?這是反面解釋,是但書所禁止的倒推解釋"最高速限" )。
以為是"最高速限"? 永遠轉向轉成 "用路人的車速"?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但書禁止倒推 , 8-1-3但書 當中的"最高速限",只能正面解釋為「限5」標誌, 不能類推為其所告示車輛駕駛人車速! ←質已經換了! 這是一種形式謬誤
"速限"是所有車道都有的"遵守義務"!
根本就不是指定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樂觀樂觀 wrote:
那如果大家都來反省自己就好,自己看著「自己」的錶,當自己開120追不上前車,只能跟前車保持固定距離,必須自己開到「超速」才能追上前車覺得前車「佔用內車道」
「自己」的錶 ? ← 根本就不是 "最高速限" 那面路邊的標誌
您的錶 是 "標誌"?

法規授予的路權白紙黑字寫在高管規則8
樂觀樂觀 wrote:
那這樣難道不該捫心自問檢討自己「超速」嗎?怎麼只一味的炮轟佔用內車道
這個討論的意義是把焦點回歸到後車「自己」本身,當後車自己開120結果追不上前車,必須「自己超速」才覺得前車「佔用內車道」,這時難道不該摸著良心自我檢討嗎?
當然如果你開120就能追上前車了,那你要炮轟對方佔用內車道就隨便你
兩者無關 ! 規定不同的事項 ! 權利和義務怎麼能混為一談 ?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三個車道都不能超速 ! 無關 指定誰走那一個車道!
樂觀樂觀 wrote:
也一定會有人反駁說不管開多少,只要後車追上就該讓,這是外國無限速高速公路的開法,但台灣有限速,超速是非法的,違法的事情大家嫉惡如仇,天下共擊之,如果超速自撞死的,大家一定都拍手叫好
國外並不是這樣 ! 而是 行車靠右 KEEP RIGHT !
無關速限 !
德國 200km 超車後 , 同樣回到 右邊的車道 , 讓出左邊的車道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錯誤的是 ... 毫無路權概念
走那個車道 , 必須依據法規指定!
是位置錯誤 ! 出現在不是法規所指定的車道上!
道路是公用的! 您之外還有別人 !
你能行駛的範圍之外, 是法規指定給別人的 !
不是叢林法則, 佔地為王! 先衝進去車道就是我的? 您違反路權了!
走錯車道 !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 在 中線車道 左側 , 依法超車不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
中線車道 在 外側車道 左側 , 依法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並不可能發生 右側超越 !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依法 ,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
位置錯誤! 和"超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