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幾個字果然不夠
qaz909 wrote:
秋水長天 wrote:
TVBS記者楊致中:「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千到6千元。」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和 97公里 ,加起來平均只有 98公里 左右,警察認為,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 110公里 ,開罰5千元。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幹的好。
不過這不是車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這幾天容易下點小雨就是有很多車主,明明在自已車道開的好好的跟著前車屁股
偏偏就愛擠到隔壁速度快一點的車道,然後切換車道後就一樣用慢速跟隔壁車併行
這是啥心態,自已想要前面寬敞不要有阻礙,卻沒想過自已成為後車的阻礙
觀察了幾天,發現都是開牛頭牌的車主佔絕大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