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超車定義
前後定義不一致,最新版的多了一個"+在超車道上行駛"
被盜帳號??
...(恕刪)
那一點前後定義不一致, 沒有開上超車道, 在超車道上行駛, 要如何超越 ???能飛過前車嗎?

上面的圖也畫了"最高速行駛" , 文字說明也寫了,
反正再怎麼說, 立場不對, 都要質疑
繼續誤解, 對超車道問題的釐清有幫助嗎?
對小弟來說,您不相信,對我來說,完全沒影響
小弟開車一向是入境問俗 ,在台灣, 就是行駛在外車道最快
但是,我知道這樣不對的 , 違反右慢左快, 車速分流
法條上面就是這樣寫的, 小弟並沒有去改法條
反駁小弟說的全部都是錯的,您說的都是最對的,是真理
這樣並不能改變法條, 法條上面還是一樣"白紙黑字"
能找到法規,能"適用"超車道兼行車道" ? 能適用"無超車行為,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沒有就不能這樣做
法律明定以某事項之法規,應用於該事項,稱為: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字, 依據「例外從嚴解釋」之原則: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均係對原則之推翻,自應予以限縮而從嚴解釋,以避免因例外過多而導致原則的空洞化,甚而喪失該項法規範之價值。
文字"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中之"容許",是指"速限"
不是 "容許"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為原則法,有強制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得」的拘束效果比較弱,給行政單位保留較大的裁量權。
nxwo wrote:
那你應該去問herblee大大啊
不然自己翻他之前的文章
不就是這個意思?
1.超車道只能超車,不能行車
2.依法只能以最高速限110超車(你要用105或112都不行喔)
3.但他自己又說車子的表速還有雷達測速(同一速度,雷達測速測7次都可能出現不同結果),也根本不準
所以到底要如何以最高速限110超車啊?
P.S.剛剛看到前幾樓,他又改說:
herblee wrote: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3到+2km的誤差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恕刪)
這位N大大,同樣的事,一直繞圈圈?
上面所說,都是您自己的解讀, 不是小弟說的
1. 行車和超車的差別,請參考上面203樓法條的內容,已經貼過太多次了
請再參考, 何謂超車?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行車和行駛,有交集,但不完全是同一件事
2.這是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8-1-3的規定
3.這是經際部標準局和國道高速公路局說的,
請問改在那裏? 小弟改了那個法律條文嗎?
法條白紙黑字寫的, 小弟能改嗎?
但他自己又說車子的表速還有雷達測速(同一速度,雷達測速測7次都可能出現不同結果),也根本不準
所以到底要如何以最高速限110超車啊?
上面所說, 就是"有速差"。有"速差"這件事實,就是依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3到+2km的誤差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得" 和 "應" 的 拘束力不同, 行政單位已經給了5km 的上下值, 怎麼會不知道如何超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