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道高速公路局:「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Gullit168 wrote:
超車定義
前後定義不一致,最新版的多了一個"+在超車道上行駛"
被盜帳號??
...(恕刪)


那一點前後定義不一致, 沒有開上超車道, 在超車道上行駛, 要如何超越 ???能飛過前車嗎?

上面的圖也畫了"最高速行駛" , 文字說明也寫了,
反正再怎麼說, 立場不對, 都要質疑
繼續誤解, 對超車道問題的釐清有幫助嗎?
對小弟來說,您不相信,對我來說,完全沒影響
小弟開車一向是入境問俗 ,在台灣, 就是行駛在外車道最快
但是,我知道這樣不對的 , 違反右慢左快, 車速分流

法條上面就是這樣寫的, 小弟並沒有去改法條
反駁小弟說的全部都是錯的,您說的都是最對的,是真理
這樣並不能改變法條, 法條上面還是一樣"白紙黑字"

能找到法規,能"適用"超車道兼行車道" ? 能適用"無超車行為,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沒有就不能這樣做

法律明定以某事項之法規,應用於該事項,稱為: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字, 依據「例外從嚴解釋」之原則: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均係對原則之推翻,自應予以限縮而從嚴解釋,以避免因例外過多而導致原則的空洞化,甚而喪失該項法規範之價值。

文字"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中之"容許",是指"速限"
不是 "容許"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為原則法,有強制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得」的拘束效果比較弱,給行政單位保留較大的裁量權。


nxwo wrote:
那你應該去問herblee大大啊
不然自己翻他之前的文章
不就是這個意思?
1.超車道只能超車,不能行車
2.依法只能以最高速限110超車(你要用105或112都不行喔)
3.但他自己又說車子的表速還有雷達測速(同一速度,雷達測速測7次都可能出現不同結果),也根本不準
所以到底要如何以最高速限110超車啊?

P.S.剛剛看到前幾樓,他又改說:
herblee wrote: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3到+2km的誤差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恕刪)


這位N大大,同樣的事,一直繞圈圈?
上面所說,都是您自己的解讀, 不是小弟說的

1. 行車和超車的差別,請參考上面203樓法條的內容,已經貼過太多次了
請再參考, 何謂超車?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行車行駛,有交集,但不完全是同一件事

2.這是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8-1-3的規定
3.這是經際部標準局和國道高速公路局說的,

請問改在那裏? 小弟改了那個法律條文嗎?
法條白紙黑字寫的, 小弟能改嗎?
但他自己又說車子的表速還有雷達測速(同一速度,雷達測速測7次都可能出現不同結果),也根本不準
所以到底要如何以最高速限110超車啊?

上面所說, 就是"有速差"。有"速差"這件事實,就是依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3到+2km的誤差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得" 和 "應" 的 拘束力不同, 行政單位已經給了5km 的上下值, 怎麼會不知道如何超車?
herblee 大大真有耐心!

明知那兩位「詭辯大師」根本就是來鬧的、 是來故意找碴的,
您還能夠耐著性子跟他們周旋,真是令人佩服!




herblee wrote:
那一點前後定義不一致, 沒有開上超車道, 在超車道上行駛, 要如何超越 ???能飛過前車嗎?

所以你現在在否定你以前的說法
herblee wrote: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這邊只有兩次超車跟超越喔
有沒有"超車道上行駛";沒有
所以那時後你是拿一個錯誤的超車定義再跟我討論超車??


herblee wrote:
變換車道+在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變換車道 = 超車

現在多一個在超車道上行駛
那又怎麼定義"超車道上行駛",從進去超車道到出來超車道這段時間嗎?
那超越又屬於哪一段動作?


herblee wrote:
法條上面就是這樣寫的, 小弟並沒有去改法條
反駁小弟說的全部都是錯的,您說的都是最對的,是真理
這樣並不能改變法條, 法條上面還是一樣"白紙黑字"

只是跟你解讀法條的方向不一樣,就要做"改變法條"??
那請問你,我在解讀法規時,修改了哪一個字?
那高公局及官方的人也全部都在改變法條??

herblee wrote:
法律明定以某事項之法規,應用於該事項,稱為: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字, 依據「例外從嚴解釋」之原則: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均係對原則之推翻,自應予以限縮而從嚴解釋,以避免因例外過多而導致原則的空洞化,甚而喪失該項法規範之價值。

文字"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中之"容許",是指"速限"
不是 "容許"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為原則法,有強制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得」的拘束效果比較弱,給行政單位保留較大的裁量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9#182
herblee wrote:
完全同意樓主所說, 迴圈Loop使用陣列Array做為element 反覆運算變數,但是又初始化該陣列。
就是玩這樣的程式語言。

此有如佛陀所言之六道輪迴, infinite transmigration無限輪迴
貪嗔痴不除,輪迴之苦,在所難免

前面才在念佛號,馬上又就跳掉自己的輪迴之下??

herblee wrote:
請問改在那裏? 小弟改了那個法律條文嗎?
法條白紙黑字寫的, 小弟能改嗎?
但他自己又說車子的表速還有雷達測速(同一速度,雷達測速測7次都可能出現不同結果),也根本不準
所以到底要如何以最高速限110超車啊?
上面所說, 就是"有速差"。有"速差"這件事實,就是依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3到+2km的誤差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得" 和 "應" 的 拘束力不同, 行政單位已經給了5km 的上下值, 怎麼會不知道如何超車?

這邊解釋也太厲害了
明明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東西,還可以扯到法律的"得" 和 "應" 的 拘束力不同
現有儀器因為有誤差率的問題,並無法有直接證據證明車主超速或是處於法定最高速限下
所以才會出現容許的寬限值,因為開了單只會造成更多的行政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所以無罪推定下,無直接證據只好允許車主的駕駛行為
這樣也可以扯到"得"?? 我只能說這種法條解讀邏輯實在是太厲害了...

"得"只是單純的告訴駕駛,你有的選擇權

但是因為你堅持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裡面的行駛為超車行為
所以又推論出
要使用超車道,就必須"加速到 110km,保持單一車速不變,直到超越後, 駛回原車道, 車速就回到 110-60km "
又因為無實際的違例判罰案例
所以又只好動到法規的"得",變成給行政單位保留較大的裁量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21#206
你的法規解讀很可能會變成我說的道路亂像
一點都不懷疑一下你的觀念嗎??


Gullit168 wrote:
所以你現在在否定你以前的說法
herblee wrote: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這邊只有兩次超車跟超越喔
有沒有"超車道上行駛";沒有
所以那時後你是拿一個錯誤的超車定義再跟我討論超車??
...(恕刪)


沒問題, 您就繼續 把前面的二次"變換車道" 自動更換成 "超車"
然後再繼續批判

同樣的話要說這麼多次, 真的很累
圖上有沒有寫"最高速行駛"?是不是畫在超車道上
沒有"在超車道行駛"這段過程? 請教一下,要如何超越?

要怎麼更動文字, 是您的自由,你高興就好

但是,這些都不是我說的

我應該有否認這些"莫須有"的自由吧!

請先看清楚,我說的是二次"變換車道",不是您說的"二次超車"
變換車道後,車子當然當然是在內車道上, 不在內車道上,怎麼稱為"變換車道"?

"超越"這個字是什麼意思?
超越時,沒在內車道行駛,要飛過去嗎?
怎麼會不包含 "在內車道行駛"?

Gullit168 wrote:
這邊解釋也太厲害了
明明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東西,還可以扯到法律的"得" 和 "應" 的 拘束力不同
現有儀器因為有誤差率的問題,並無法有直接證據證明車主超速或是處於法定最高速限下
所以才會出現容許的寬限值,因為開了單只會造成更多的行政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所以無罪推定下,無直接證據只好允許車主的駕駛行為
這樣也可以扯到"得"?? 我只能說這種法條解讀邏輯實在是太厲害了...

"得"只是單純的告訴駕駛,你有的選擇權
...(恕刪)

這也是您個人的解讀, 我完全沒這樣說

Gullit168 wrote:
但是因為你堅持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裡面的行駛為超車行為
所以又推論出
要使用超車道,就必須"加速到 110km,保持單一車速不變,直到超越後, 駛回原車道, 車速就回到 110-60km "
又因為無實際的違例判罰案例
所以又只好動到法規的"得",變成給行政單位保留較大的裁量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21#206
你的法規解讀很可能會變成我說的道路亂像
一點都不懷疑一下你的觀念嗎??
...(恕刪)

不管我堅持或不堅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 都不會因herblee而改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條文的意思不是"速限規定"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和第8條在說什麼 ?
差別在那裏?
一個有最高及最低速限(第5條), 形成 110-60km
另一個沒寫最低速, 只寫了最高速限(第8條), 就是 110km或100km 行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否適用超車的法規?
適用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是否適用於內側車道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 適用"這條規定 
有什麼問題?
亂象在那裏?

實在沒有慧根,不解大大的問題?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所以你現在在否定你以前的說法
herblee wrote: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這邊只有兩次超車跟超越喔
有沒有"超車道上行駛";沒有
所以那時後你是拿一個錯誤的超車定義再跟我討論超車??

沒問題, 您就繼續 把前面的二次"變換車道" 自動更換成 "超車"
然後再繼續批判

同樣的話要說這麼多次, 真的很累
圖上有沒有寫"最高速行駛"?是不是畫在超車道上
沒有"在超車道行駛"這段過程? 請教一下,要如何超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0#191
完全原文引用,一字未改
herblee wrote:
對於
超車 Overtaking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超越 Pass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0#193
herblee wrote: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用你第一次超車的翻譯就是變換車道+超越+變換車道(沒有在超車道上行駛)
所以那時後你是拿一個錯誤的超車定義再跟我討論超車??

在英文裡面
passing或是overpassing的原意只有超越、超過的意思,
根本沒有"超車道上行駛+超越"的意思
自己加出來只為了符合你現在跟以前的說法
兩者要兜起來,結果只是凸顯你前後標準不一致
herblee wrote:
變換車道+在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變換車道 = 超車
變換車道Lane changing
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passing ; over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over超過 ; taking去取代,拿下前車的位置)

你的passing隨著時間的消逝,其意義卻慢慢越來越宏大
再過一陣子,也許passing會連"變換車道"都涵蓋進去...

一個passing會隨著時間有兩種意義,要嘛前面錯,要嘛現在錯

herblee wrote:
要怎麼更動文字, 是您的自由,你高興就好

但是,這些都不是我說的

我應該有否認這些"莫須有"的自由吧!

我都已經幫你整理出來了,你還要繼續否認,那的確是你的自由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為原則法,有強制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得」的拘束效果比較弱,給行政單位保留較大的裁量權

這邊解釋也太厲害了
明明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東西,還可以扯到法律的"得" 和 "應" 的 拘束力不同
現有儀器因為有誤差率的問題,並無法有直接證據證明車主超速或是處於法定最高速限下
所以才會出現容許的寬限值,因為開了單只會造成更多的行政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所以無罪推定下,無直接證據只好允許車主的駕駛行為
這樣也可以扯到"得"?? 我只能說這種法條解讀邏輯實在是太厲害了...

"得"只是單純的告訴駕駛,你有的選擇權

這也是您個人的解讀, 我完全沒這樣說

對對,你都沒說,全部都是我自己的個人解讀....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否適用超車的法規?
適用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是否適用於內側車道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 適用"這條規定 
有什麼問題?
亂象在那裏?

因為你的內側車道只能有單一車速
所以加速過程全部都只能在原車道完成喔~~

所以照你的獨特見解
--
法定最高速限110的路段
中線有兩台速度為100的車輛前後相距50m行駛
後車突想尿急想快點回家,所以他準備要做超車動作
首先,必須先減速到90,與前車拉開更大的車距
然後一路狂加速到110,再切入內側超車道
行駛+超越
等超完車之後,再回中線道行駛
如果正在加速到快110時,內側車道剛好也有一台110的車進行超車
結果第一時間進不去超車道,又與前車太過接近
只好再重新減速到90,然後再一路狂加速到110
再進去超車道
而且因為減速過程非常可能造成更後方的第三車輛也被破壞車距
也只能被迫減速,因為不能進去超車道超車
然後中線越來越塞,但因為內側車道無堵塞
所以只能有單一速限且是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才可以進去喔~~
最後內側車道車輛的確變少了,也沒有堵塞現象,這就是你想要的交通現象??


而且如果真的要玩對方,等對方一進入超車道,中線車輛也開始加速到110
結果原本後車以時速110切入超車道之後,卻無法超越中線車輛
變成最高速限連續行駛,依你的法條"解讀",該罰
herblee wrote:herblee wrote:
超不過去 ?
退出內車道就沒這個問題!可以 110-60km 行駛

內側車發現超不過去,只好先減速準備退回中線
結果減速過程變成為未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依你的法條"解讀",還是罰

所以一進入超車道就變成待宰肥羊??
Gullit168 wrote:
(恕刪)...

寫了一堆落落長,那麼簡單的事變成在挑錯字找毛病還真的是好複雜
那168大不要跳過前幾樓的疑問嘛,對以下敘述您覺得哪裡有問題,分享一下高見唄...
凡。人不可擋 wrote:
請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一句是?

明明規則告訴大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後面是補充「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能「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行駛在內側車道,後面有車接近表示你速度比後車慢;但你不讓後車超車就是堵塞了超車道,你就不容許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時讓道就是了有那麼難懂嗎?

至於法定最高速限是誰來判斷?不管是測速照相機、紅斑馬還是偵防車也好,再怎麼也不會輪到駕駛人自己認定...

...(恕刪)
凡。人不可擋 wrote:
寫了一堆落落長,那麼簡單的事變成在挑錯字找毛病還真的是好複雜

所以我說立場對了,說什麼話都不會被質疑


凡。人不可擋 wrote:
那168大不要跳過前幾樓的疑問嘛,對以下敘述您覺得哪裡有問題,分享一下高見唄...
凡。人不可擋 wrote:
請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一句是?

明明規則告訴大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後面是補充「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能「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行駛在內側車道,後面有車接近表示你速度比後車慢;但你不讓後車超車就是堵塞了超車道,你就不容許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時讓道就是了有那麼難懂嗎?

至於法定最高速限是誰來判斷?不管是測速照相機、紅斑馬還是偵防車也好,再怎麼也不會輪到駕駛人自己認定...

...(恕刪)


我只是覺得半路跳出來問問的人,大概問題丟了人就跑了,所以不想花太多時間回問題
你如果真的想討論,可以
但避免各說各話,請定義一下
你的『最高速限行駛』是指駕駛者的錶速還是實際速度??
Gullit168 wrot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0#191
完全原文引用,一字未改
herblee wrote:
對於
超車 Overtaking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超越 Pass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0#193
herblee wrote: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用你第一次超車的翻譯就是變換車道+超越+變換車道(沒有在超車道上行駛)
所以那時後你是拿一個錯誤的超車定義再跟我討論超車??
...(恕刪)

超車的定義就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這條規則適用於內側車道時, 自然就會有"在超車道上行駛"的狀況
適用於其它車道時, 就不會有"在超車道上行駛"的情況發生
怕您看不懂, 還畫圖說明

怎麼說是"錯誤的超車定義"? 這是"法規命令",您說它是錯誤的定義?
那麼? 正確的定義是什麼? 請引用正確的條文給我們這些"麻瓜"看看吧!

這一次是"完全原文引用,一字未改"
希望其它引用herblee的文句也能比照辦理

但是, 請勿斷章取義,請先看,說這段話的前後,上下文是什麼?
以免"盲人摸象","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發生管窺之見

Gullit168 wrote:
在英文裡面
passing或是overpassing的原意只有超越、超過的意思,
根本沒有"超車道上行駛+超越"的意思
自己加出來只為了符合你現在跟以前的說法
兩者要兜起來,結果只是凸顯你前後標準不一致
...(恕刪)

請問Passing時,車子在那個車道上?

Gullit168 wrote:
用你第一次超車的翻譯就是變換車道+超越+變換車道(沒有在超車道上行駛)
...(恕刪)

我也很想知道
是什麼樣的車? 可以在變換車道後, 不在超車道上行駛, 就可以超越 ,
要如何駕駛?能夠"沒有在超車道上行駛",就能再次變換車道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超不過去 ?
退出內車道就沒這個問題!可以 110-60km 行駛

內側車發現超不過去,只好先減速準備退回中線
結果減速過程變成為未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依你的法條"解讀",還是罰

所以一進入超車道就變成待宰肥羊??
...(恕刪)


您又忘記有"速差" (V2-V1) 這件事
這是經濟部標準局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說的: 雷射測速最高速110km有 -3km<=>+2km 的誤差
107-112km , 等同於 110km
全部都是最高速的 107 - 112 , 有 5km 的速差, 每36秒就拉開成為50m 的安全車距
如果多加一些規定 , 是否會比較好呢

如果在超車道上 , 且有超車行為時 ,
可暫時不受最高速限限制,
也就是說 超車當時 , 允許超速

如果在超車道上 , 但無超車行為時
罰1800 , 可連續裁罰



herblee wrote:
超車的定義就在"道路...(恕刪)


這就是你的回答?

那不好意思,我覺得跟你已經沒有繼續討論下去的必要了


你後面補的那段還真的有點看不下去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超不過去 ?
退出內車道就沒這個問題!可以 110-60km 行駛

內側車發現超不過去,只好先減速準備退回中線
結果減速過程變成為未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依你的法條"解讀",還是罰

所以一進入超車道就變成待宰肥羊??


您又忘記有"速差" (V2-V1) 這件事
這是經濟部標準局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說的: 雷射測速最高速110km有 -3km<=>+2km 的誤差
107-112km , 等同於 110km
全部都是最高速的 107 - 112 , 有 5km 的速差, 每36秒以上就拉開成為50m 的安全車距


對,在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上,連續行駛36秒且無超車或越超行為,只為了維持在法定最高速限下慢慢的退回原車道??
這居然是從H大大大大的嘴巴中說出來
(如果速差只有3公里,甚至要花上1分鐘的時間)
這段時間(36秒~1分鐘,時速100前提下,這台車在內線車道連續開了1~1.6公里)
是不是連續行駛超車道,所以以你的法條解讀,不管怎樣,還是"罰"

好好的一個法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你的解讀,這樣誰敢進超車道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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