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法條只有說 減速
法條沒有說 煞車
看影片
女騎士雖然煞車燈沒有亮
但女騎士可以說有放油門
放油門也是減速的一種
這個很好解
倒是阿罵
有什麼法條可以卸責?
阿罵應該是全肇責
來 唸三遍 ~
<103>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jack0101 wrote:
非常的有意義 ~ ...(恕刪)
ppii wrote:
1. 沒記錯的話討論區上之前有人分享過相關法條,"行人穿越路口的路權大於汽機車"這條台灣目前法律好像是針對行人穿越道。
2. 在國外行人路權高於車輛,而絕大部分的駕駛看到行人也一定會禮讓行人先行!不過在車水馬龍的大馬路,國外行人一樣得遵守交通規則,阿嬤這樣過馬路的行為,在國外應該也沒幾個人來得及反應。
題外話,個人在國外只待過4年多不長的時間,我的感受是國外禮讓行人絕大因素出於個人意願,而非單純法律約束!也因為如此,在沒有紅綠燈,只有交通立牌的路口,汽車駕駛絕大多數都會互相理讓,遵守先到路口(先停下車)的人先行,而不像台灣,都是車頭先出去再說,出事了再來灰是誰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