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文章常常可以把我釣出來....以前上班騎車為了閃避衝出來的小朋友..剎車轉向去撞電線桿...人倒在地上..只看到一個女性把小朋友抱起來就走進社區了...就走進去了..就走進去了...唉..後遺症就不提了...所以麻煩有小朋友的家長請顧好小孩~別讓悲劇發生
今晚剛好看57夢想街在討論,行人,汽機車路權問題.學校們口應該都有設斑馬線.行人在100公尺範圍內如有行人穿越道,天橋,地下道都應先行使用不得任意穿越馬路.如有穿越造成事故行人必須負較大的責任.反之行人無敵條款,只要走在斑馬線上無論紅燈綠燈就是行人最大.
cwyu1003 wrote:其實不見得是父母沒...(恕刪) 可以想想為何沒機會了就在貨車駕駛一念之間而已一個孩童跑在"前方"的路上貨車完全不覺得好像該減速慢行看一下情況先不提他有沒有往馬路跑出來光是原本的位置 就近的貨車可能直接擦撞到的地方了跟速度也沒什麼關係 跟視線(A柱)也沒關係就是一個僥倖心態罷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法律常識也告訴我們,民事訴訟的請求權是知悉自己蒙受損失時的兩年內.一個車禍案件,刑事部分2年內能定讞就要偷笑了吧...(恕刪) 現在你的常識似乎告訴我們:大多數的車禍刑事訴訟無法在2年內定讞。(還是說,若進度不如預期就只能束手無策?)不過主要問題還是在最早的說法:刑事附帶民事是無法律常識的行為,是自找死路的作法。根據之後的回答,似乎還是不覺得此話說這麼滿有何問題,即使AEB那事都講錯了也還能有此自信,實非常人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