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wang wrote: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白話文:開除
所以整個新聞裡
對誰最有利?
無疑是鐵板燒的老闆
再說員工已經61歲了
假設員工適用勞退舊制
可以省下員工退休金支出
少說也省了一百萬
就算員工適用勞退新制
老闆也可依法不給N+1個月的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第二有利的就是挨打的人
可以得到民事賠償金
少說50K到10幾K
那誰最虧?
1.損失退休金
2.損失資遣費
3.丟了飯碗
4.還要賠錢
5.還要坐牢
樓主說療癒
實在太中肯了
說不定挨打的人是老闆重金禮聘的秘密客
當耶穌還是要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才夠格當耶穌不是....做人處事不要太極端適可而止就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