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車道月經文退散吧...慢速車才是國道亂源

8924132 wrote:
不這麼認為那還說幹嘛...(恕刪)
因為你們這麼認為啊

分不清楚一車道超車和多車道超車不是你們嗎?
不然怎會把不一樣的法律事實用同一條法規去解釋?

你閃燈是遵照你所謂的同車道超車的法條
那條是同車道超車是你說的 要賴我嗎?

有安全距離不駛回原車道又沒違規 要罰啥?
要不要駛回那也是超車後的事

不錯喔 還會學我
高速公路有黃虛線處超車嗎?
高速公路超車和平面黃虛線道路超車會一樣嗎?
你自己的影片也沒照101條超車啊 還要嘴?

誰在跟你討論哪邊是主線?
是你師父說匝道不是車道沒有車道
更何況你師父還說匝道沒有主線車道

只有不到100的路隊長不合法 這樣也不懂?

看你7噗噗幫你師父擋子彈就好笑
Gullit168 wrote:
你這段可以回貼到168樓
我就不陪你玩繞圈圈的遊戲了
...(恕刪)

一直都是您不斷使用"倒推解釋/負面解釋
但書禁止倒推 , 『最高速限』一直都是一面標誌
使用反面解釋, 說成被告示的用路人? , 就會發生"控制光在真空中的速度"不要超速? 一面速限標誌 超速? 這種荒謬的解釋

Gullit168 wrote:
又弄錯法規了
『限5』標誌是交通號誌85條
『限6』標誌是交通號誌86條

高速與快速道路管制規則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邊只有"速限",代表要遵守"速限"牌,不論是一面還是兩面

你對法規的解釋要同時能套用到"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
這是法律解釋邏輯一致性的問題,但也是你最缺乏的問題
...(恕刪)

弄錯法規? 不知道那裏弄錯法規 ?
問題就是高速公路就是有二面 "標誌"

省道 74 就只有 一面
就是有"最低速限" 和沒有"最低速限"的差別
這裏三個車道最低速限都不同, 就是中線車道(最低速限60) 和 外側車道(無最低速限) 的差別

是道路本身標誌的差異, 和什麼法律解釋完全一致?邏輯? 一致性的問題? 缺乏? 根本無關,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Gullit168 worte:
如同這段敘述,再跟前面敘述對照
只有一面: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只指示了一面
指定(最高速限)行駛 , 和 只有(最高速限) 當然不一樣
自我矛盾棍法又出現了.....

不知道在說什麼 ? 那裏矛盾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前面的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就是指示有二面 "標誌" 省道 74 就只有 一面
所以有所 不同
同時能適用在 "高速公路" 和 "快速公路"
依速限標誌指示, 法律解釋邏輯當然一致
8-1-3但書 的法律效果 得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8-1-3但書不是只有設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 8-1-3但書不是"最高速限"的前後沒有其它文字
法規加上文字去指定 "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那一條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既已指明是"最高速限" 行駛, 而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一個數字, 指定那個數字行駛, 怎麼可能有其它數字 ??? 
"不超速"的反面解釋變出來的數字, 不是8-1-3但書"最高速限 所指示的數字
"最低速限"也不是8-1-3但書"最高速限 所指示的數字

您不是說 "法律解釋邏輯一致性" ? 另加文字指定"速限"為多少行駛那一個車道? 以"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為何會和沒有"前後加字"的"速限標誌"一樣 ?
那麼, 如果這種邏輯能成立? 加了文字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不就等同於 "最高速限" ? ←實際卻是, 推衍後,質已經換了!
誤認 以"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等於 "該速限標誌"所告示給車輛駕駛人的 ?←質已經換了!
怪不得會誤以為 依"最高速限標誌"指示 等於『不超速』?←質已經換了!

Gullit168 worte:
你該不會又要坳說
高速公路的『只有一面: "最高速限"『限5』標誌』與快速公路的『只有(最高速限)』是不一樣???

8-1-3但書並不是 『只有一面: "最高速限"』前後還有文字
Gullit168 worte:
我很早就說明了
#146樓

146樓 Gullit168 worte: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就是不"遵守"最高速限規定
反之,"遵守"最高速限標誌 等於『不超速』
本來有最低速限,,所以只能到這裡,但是H大大說不堵塞行車的時候
最低速限取消了,只剩下最高速限,所以行車車速可以向下延伸

這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
全都不是法規的原文,這反之是 倒推解釋 , 就是,所以為類推解釋 , 皆 為但書原則所禁止 , 因此這146樓的說法是錯的 , 以為我國的法規只有一條 , 唯一的一條 8-1-3 但書 , 其它法規都不是法規
所以法規只能配合 8-1-3但書 去做反面/ 反過來的解釋????
擴張類推, 是將一假言命題之前件與後件進行否定操作, 就會造成 換質不換位或不當的換質換位(improper transposition),這是一種形式謬誤。
將一條件命題之前件與後件交換位置, 這反之是 倒推解釋 ,換位不換質或條件式轉向(commutation of conditionals), 這也是一種形式謬誤

驗證就能知道, "最高速限"是『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 的" 9.2657 × 10 (- 10 次方) 』乘以速限標誌上的數字 , 怎麼會變成 所以行車車速可以向下延伸??
錯誤造成 ﹝光在真空中行進的距離﹞能改變而向下延伸? 以及 舉發﹝一面速限標誌﹞ 超速 ?
倒推解釋就會造成這種誤謬
因為兩者根本不等價, 倒推之後, 換質又換位 !
Gullit168 worte:
我的解釋邏輯放到"快速公路"依然適用
你的解釋邏輯卻要區分"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一部法律還可以隨您高興而一分而二嗎??

適用?
無論在"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 標準是『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的(速限) 都不可能改變,
你的反向解釋是要 "控制光速不要超速 ? " 或 "開罰一面速限標誌 超速?" 無論在"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都不可能。

Gullit168 worte:
正常版本(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通用)
A.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車速為『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高與快規則8-1-3但書)
B. 『遵守"最高速限"標誌行駛』就是『不得超速行駛』(交通號誌85條)==>車速可為0~『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對應高與快規則5,若有最低速限牌就是60~『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A. 並不是車速 , 這又是反面解釋 , 速限 標準是 『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 把速限換成車速←質已經換了!
車速不可能如光速一樣恆定不可改變 , 這就為何"反面說法的車速"會造成用路人相互質疑誰是"最高速限"?
實際上那面標誌的數字恆定不會改變! 寫多少就是多少!
B.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 這已經是反面解釋,已經是倒推解釋"最高速限" )。 但書 禁止倒推
A 和 B 都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 , 根本不是法規 !

Gullit168 worte:
H大大版本(高速公路專用)
C.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遵守"最高速限"標誌行駛』限5標誌, 不得超速行駛(交通號誌85條) ==>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一個數字, 指定那個數字行駛 ==> 車速為『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高與快規則8-1-3但書)
交通號誌85條或86條對應的都是高與快規則5
高與快規則8-1-3只是借用了"交通號誌85條"上面的數字,沒有更動過『不超速行駛』規定

並不是
設置規則 85 , 設置規則 86 ,高管規則5 都是獨立的條款 ,
只存在 "法律適用" " 類推適用" "準用"
但是, 但書不得類推
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拿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是拿"速限"去尋求其適用的法規
是拿"最高速限"去尋求適用的法規
不是反過來 ,但書不得類推
"標誌"上面白底黑字寫 110? 您說成借用? 標誌上本來就有由那裏借 ?
問題那"不得超速"是告示 "駕駛人" ! 不是告示"一面標誌"不得超速 ! ←但書限縮解釋 , 這個錯誤是要舉發一面速限標誌超速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 這已經是反面解釋,已經是倒推解釋"最高速限" )。


但書禁止倒推 , 8-1-3但書 當中的"最高速限",只能正面解釋為「限5」標誌, 不能類推為其所告示車輛駕駛人車速! ←質已經換了! 這是一種形式謬誤


Gullit168 worte:
我的法律觀念是『高與快規則8-1-3』與『交通號誌85或86-對應高與快規則5』是分開的,是不一樣的車速規定概念
您的法律觀念是錯的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這個錯誤是要舉發一面速限標誌超速嗎?
明明 高管規則8-1-3, 高管規則5, 設置規則85, 設置規則86 都是"速限", 是如何變成另外一件事" 車速"?
明顯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Gullit168 worte:
我要強調的是『交通號誌85或86-對應高與快規則5』的速限規定從來沒有被『高與快規則8-1-3』更動過
『高與快規則8-1-3』的最高速限,也都還是屬於『交通號誌85或86-對應高與快規則5』的規定範圍內
但你把兩條法條全部混在一起了,把『限5標誌』規定當成『只有單一數字』,你更動了『交通號誌85』規則
所以我提出快速公路只有一面最高速限牌時,讓你正視你的『限5標誌』等於『只有單一數字』邏輯錯誤
把#151樓與#168樓放在一起看

完全看不懂在寫什麼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是拿"速限"去尋求其適用的法規
是拿"最高速限"去尋求適用的法規 →『限5標誌』, 不是其所 告示的, 反向的 駕駛人
反向的是 駕駛人 不是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不是反過來 ,但書不得類推

『限5標誌』上就『只有單一數字』
8-1-3但書 以"『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Gullit168 worte:
一下子說"最高速限"只有一個數字
一下子又反問"最高速限"="最高速限"

你知道你為什麼會這樣子嗎?

因為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Gullit168 worte:
因為你把『高與快規則8-1-3』與『交通號誌85』拼裝在一起
我在說『交通號誌85-最高速限』規則的時候 ==> 車速為0~110
因為你的論述是『高與快規則8-1-3的最高速限+你拼裝加入的交通號誌85-最高速限』 ==> 110
所以你自以為看到都有『交通號誌85-最高速限』
進一步自以為扭曲推論認為我錯誤地認知『高與快規則8-1-3的最高速限』==> 車速為0~110
然後你用你自以為的『高與快規則8-1-3的最高速限+你拼裝加入的交通號誌85-最高速限』來反駁
你如果把你拼裝的『交通號誌85』拿掉,你就會發現你回文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這就是對法律不夠清晰瞭解的通病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你這是正常 的 涵攝 嗎 ? 由大前提及小前提引出結論。??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該當「構成要件」
現在說的法條是 8-1-3但書, 該當「構成要件」"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但書限縮, 不得類推解釋

Gullit168 worte:
發現兩者定義不一樣,又自以為再反駁別人
"設置規則85 和 8-1-3但書就變成是相同條文?"
這就是你拼裝車法條的後果
這就是你法規邏輯不一致性的問題

您根本不知道 涵攝 ?
不知道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該當「構成要件」
居然能說這一大篇?
唉 ......完全無言
herblee wrote:
一直都是您不斷使用"...(恕刪)


解釋老半天,沒有行政法素養看不懂的。
支持你,加油!
herblee worte:
一直都是您不斷使用"倒推解釋/負面解釋
但書禁止倒推 , 『最高速限』一直都是一面標誌
使用反面解釋, 說成被告示的用路人? , 就會發生"控制光在真空中的速度"不要超速? 一面速限標誌 超速? 這種荒謬的解釋


倒推到"說成被告示的用路人? , 就會發生"控制光在真空中的速度"不要超速? 一面速限標誌 超速? 這種荒謬的解釋" 是H大大說的,不是我說的
你喜歡打自己臉,我沒意見


herblee worte:
弄錯法規? 不知道那裏弄錯法規 ?
問題就是高速公路就是有二面 "標誌"
省道 74 就只有 一面
就是有"最低速限" 和沒有"最低速限"的差別
這裏三個車道最低速限都不同, 就是中線車道(最低速限60) 和 外側車道(無最低速限) 的差別
是道路本身標誌的差異, 和什麼法律解釋完全一致?邏輯? 一致性的問題? 缺乏? 根本無關,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你說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那你可以再問一次,而不是亂推論別人的論點,就像上面那一段,搞到自打臉

herblee worte:
您不是說 "法律解釋邏輯一致性" ? 另加文字指定"速限"為多少行駛那一個車道? 以"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為何會和沒有"前後加字"的"速限標誌"一樣 ?
那麼, 如果這種邏輯能成立? 加了文字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不就等同於 "最高速限" ? ←實際卻是, 推衍後,質已經換了!
誤認 以"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等於 "該速限標誌"所告示給車輛駕駛人的 ?←質已經換了!
怪不得會誤以為 依"最高速限標誌"指示 等於『不超速』?←質已經換了!


道處條例33-1-1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 對應"高與快管制規則5"
道處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裁罰基準)==> 對應"高與快管制規則8-1-3但書"

正常版本(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通用)
A.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車速為『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高與快規則8-1-3但書)
B. 『遵守"最高速限"標誌行駛』就是『不得超速行駛』(交通號誌85條)==>車速可為0~『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對應高與快規則5,若有最低速限牌就是60~『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herblee worte:
這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
全都不是法規的原文,這反之是 倒推解釋 , 就是,所以為類推解釋 , 皆 為但書原則所禁止 , 因此這146樓的說法是錯的 , 以為我國的法規只有一條 , 唯一的一條 8-1-3 但書 , 其它法規都不是法規
所以法規只能配合 8-1-3但書 去做反面/ 反過來的解釋????
擴張類推, 是將一假言命題之前件與後件進行否定操作, 就會造成 換質不換位或不當的換質換位(improper transposition),這是一種形式謬誤。
將一條件命題之前件與後件交換位置, 這反之是 倒推解釋 ,換位不換質或條件式轉向(commutation of conditionals), 這也是一種形式謬誤

驗證就能知道, "最高速限"是『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 的" 9.2657 × 10 (- 10 次方) 』乘以速限標誌上的數字 , 怎麼會變成 所以行車車速可以向下延伸??
錯誤造成 ﹝光在真空中行進的距離﹞能改變而向下延伸? 以及 舉發﹝一面速限標誌﹞ 超速 ?
倒推解釋就會造成這種誤謬
因為兩者根本不等價, 倒推之後, 換質又換位 !


你這一段內心戲是演給誰看的?? 你的徒弟們嗎??
回文完完全全牛頭不對馬嘴.....


herblee worte:
無論在"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 標準是『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的(速限) 都不可能改變,
你的反向解釋是要 "控制光速不要超速 ? " 或 "開罰一面速限標誌 超速?" 無論在"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都不可能。


"控制光速不要超速 ? " 這是H大師說的,不是我說的,我說的是『車速』
"開罰一面速限標誌 超速?" 這是H大師說的,不是我說的,我說的是『遵守"速限標誌",不得超速』

典型的栽贓手法,只能說你把數字人教得很好





herblee worte:
完全看不懂在寫什麼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拿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是拿"速限"去尋求其適用的法規
是拿"最高速限"去尋求適用的法規 →『限5標誌』, 不是其所 告示的, 反向的 駕駛人
反向的 駕駛人 不是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不是反過來 ,但書不得類推
『限5標誌』上就『只有單一數字』
8-1-3但書 以"『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為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拿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你說看不懂那就要問,而不是自個兒自說自話
你現在在對"空氣"揮拳,你知道嗎?




herblee worte: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你這是正常 的 涵攝 嗎 ? 由大前提及小前提引出結論。??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拿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該當「構成要件」
現在說的法條是 8-1-3但書, 該當「構成要件」"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但書限縮, 不得類推解釋
您根本不知道 涵攝 ?
不知道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拿法律事實 去置於 該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下
該當「構成要件」
居然能說這一大篇?
唉 ......完全無言


既然看不懂那你就要問,而不是自個兒自說自話
自己在那邊推論的很開心
你現在在對"空氣"揮拳,你知道嗎?

你從 雙標拳法 => 拼裝大法 => 模糊神功 => 栽贓劍法 一路演示下來
然後頻頻說"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所以你知道你從頭到尾都不是對著我出招,而是在對著"空氣"出招嗎??
而且還常常打到你自己


最後再恭喜H大師掌門人,看來你又收編了一個徒弟
鳳翎 wrote:
我沒說H大師正確啊
法律方面我一點都不認同大笑

再來你認為H 大師的說法可以頂替
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嗎
結果一定是不行的
因為是無權解釋
相關機關對於法律的解釋才有效力

你們討論交通效率
我一直很少意見
你說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的解釋
對於改善交通效率無幫助甚至反效果
我或許可以認同
但你說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違法
或是曲解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的解釋
那我就不能認同

而且說真的
若H大交通效率論點屬實
那就更應該去連署修法
而不是在這邊自爽自high
目前台灣汽車車輛達到800多萬
這邊能影響幾萬


我有鼓勵?哈哈,你繼續嘴好不好


法律所「禁止」之事
都是有礙「公益」之事
把法律解釋的讓道路效益「變差」
那理所當然就是「錯誤」

既然主管機關跟執法單位的「說法」錯誤
基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在公開論壇上評論
當屬「合法」之行為
您自然「無法」可管

而當人家「證明」
在主管的「說法」對交通效益及交通安全沒有助益
反倒有礙時
您還一再「重申」主管機關的「說法」
那不是「鼓勵」別人來妨礙自己?

「公」裡尚有半個「私」
您說您沒受到影響?

小弟要「笑」您搬石頭砸自己腳
您也不知道怎麼反駁吧
因為您只會「大哥是對的」
劉奕兒612 wrote:
因為你們這麼認為啊

是怎麼「認為」呢?

劉奕兒612 wrote:
分不清楚一車道超車和多車道超車不是你們嗎?
不然怎會把不一樣的法律事實用同一條法規去解釋?

你閃燈是遵照你所謂的同車道超車的法條
那條是同車道超車是你說的 要賴我嗎?

有安全距離不駛回原車道又沒違規 要罰啥?
要不要駛回那也是超車後的事

是啊
小弟仔細想想
在內側車道「閃燈」的確不適用超車的法律規定
畢竟法律寫了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的確應該罰得「更多」
不能只用超車那條罰

劉奕兒612 wrote:
不錯喔 還會學我
高速公路有黃虛線處超車嗎?
高速公路超車和平面黃虛線道路超車會一樣嗎?

您沒回答您在黃虛線處「超車後」
是一直在「對向」,還是要「駛回原車道」喔

劉奕兒612 wrote:
你自己的影片也沒照101條超車啊 還要嘴?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劉奕兒612 wrote:
誰在跟你討論哪邊是主線?
是你師父說匝道不是車道沒有車道
更何況你師父還說匝道沒有主線車道

所以,您說那線為什麼要塗掉?

劉奕兒612 wrote:
只有不到100的路隊長不合法 這樣也不懂?

看你7噗噗幫你師父擋子彈就好笑

所以,沒有109的罰單
您怎麼開110的?

沒有相對應的「義務」
您哪來的「權利」?
8924132 wrote:
法律所「禁止」之事都...(恕刪)


所以法律是你們認為怎樣解釋有理才算數嗎
高公局和國道警察說法算個屁?
是誰在管理,是誰在執法?
這樣一撮民眾就可以自己解釋法律自己對了

還搞不懂無權解釋嗎
你口中說的「大哥」可是有權「管」與「罰」呢

無權解釋:
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無權解釋所拘束

有權解釋:
又稱為機關解釋,係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國家機關就法律所表示的見解,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你說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的解釋
對於改善交通效率無幫助甚至反效果
我或許可以認同
但你因此說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違法
或解曲解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的解釋
那我就不能認同
有違法就趕緊告啊
在這裡洗腦好玩嗎?


繼續繼續
要玩多久我都奉賠










來重現一下H大師的栽贓三劍法

第一式-刺東

正常版本(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通用)
A.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車速為『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高與快規則8-1-3但書)
B. 『遵守"最高速限"標誌行駛』就是『不得超速行駛』(交通號誌85條)==>車速可為0~『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對應高與快規則5,若有最低速限牌就是60~『最高速限牌上的那個數字』)

herblee worte:
A. 並不是車速 , 這又是反面解釋 , 速限 標準是 『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 把速限換成車速←質已經換了!
車速不可能如光速一樣恆定不可改變 , 這就為何"反面說法的車速"會造成用路人相互質疑誰是"最高速限"?
實際上那面標誌的數字恆定不會改變! 寫多少就是多少!
B.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 這已經是反面解釋,已經是倒推解釋"最高速限" )。 但書 禁止倒推
A 和 B 都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 , 根本不是法規 !


我的觀念"A"被亂解釋就算了
我的觀念"B"根本不是在解釋 "高與快規則8-1-3但書",『遵守"最高速限"標誌行駛』對應到的是"高與快規則5"

你先"刺東"嫁禍【我認為B屬於 "高與快規則8-1-3但書"】,然後自己自問自答補了『 B 違反8-1-3但書限縮解釋』
=======

第二式-刺西
herblee worte:
您不是說 "法律解釋邏輯一致性" ? 另加文字指定"速限"為多少行駛那一個車道? 以"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為何會和沒有"前後加字"的"速限標誌"一樣 ?
那麼, 如果這種邏輯能成立? 加了文字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不就等同於 "最高速限" ? ←實際卻是, 推衍後,質已經換了!
誤認 以"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等於 "該速限標誌"所告示給車輛駕駛人的 ?←質已經換了!
怪不得會誤以為 依"最高速限標誌"指示 等於『不超速』?←質已經換了!


嫁禍完【我認為B屬於 "高與快規則8-1-3但書"】,順理成章地馬上"刺西"自動再栽贓【我的論點為A=B】
然後就冒出【另加文字指定"速限"為多少行駛那一個車道? 以"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為何會和沒有"前後加字"的"速限標誌"一樣 ?】

白話一點就是A『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不等於B『遵守"最高速限"標誌行駛』就是『不得超速行駛』
而我一開始主張就是A不等於B,這時你的劍尖開始只向自己了


=======
最後大招
第三式-刺自己

herblee worte:
您的遵守"最高速限" 很奇特?, 一般人看"最高速限"只看到一個數字,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您還能夠看到很多數字?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既已指明是"最高速限" 行駛, 而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一個數字, 指定那個數字行駛, 怎麼可能有其它數字 ???

【另加文字指定"速限"為多少行駛那一個車道? 以"該速限標誌指示"行駛。為何會和沒有"前後加字"的"速限標誌"一樣 ?】

到底“遵守速限標誌”,從頭到尾只有一種規則一個數字行駛,還是還有其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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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師,"空氣"好刺嗎??
一般不看前後文、初學者的人都會覺得招招是殺招
徒弟們,好好觀摩一下師父之栽贓人於無形中的精湛劍法
8924132 wrote:
是怎麼「認為」呢?

說你把男人=女人違規啊?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8924132 wrote:
是啊
小弟仔細想想
在內側車道「閃燈」的確不適用超車的法律規定
畢竟法律寫了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的確應該罰得「更多」
不能只用超車那條罰

未駛回原車道違規啊?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8924132 wrote:
您沒回答您在黃虛線處「超車後」
是一直在「對向」,還是要「駛回原車道」喔

這梗我早就用過了 盜我的梗還要我回你勒?
高速公路超車後在對向啊?要「駛回原車道」?
未駛回原車道違規啊?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8924132 wrote: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說你自打嘴巴違規啊?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8924132 wrote:
所以,您說那線為什麼要塗掉?

你師父說匝道沒有主線車道 你在打他的臉?
有沒塗掉關我P事
說你師父亂說匝道上面沒車道違規啊?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8924132 wrote:
所以,沒有109的罰單
您怎麼開110的?
沒有相對應的「義務」
您哪來的「權利」?

原來你不用遵守「義務」開110?別人要開110?
說你只要「權利」不遵守「義務」違規啊?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Gullit168 wrote:
H大師,"空氣"好刺嗎??
一般不看前後文、初學者的人都會覺得招招是殺招
徒弟們,好好觀摩一下師父之栽贓人於無形中的精湛劍法

看看數字兄
說了一嘴法規要別人遵守要別人不能違規
結果違反自己說的規定被噹
只要放大絕: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快點叫警察開小弟罰單啊

出一張嘴當個鍵盤車手簡單又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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