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3682 wrote:本人提到檢舉浮濫需檢討的項目全都與警政署提到的項目相同!!!連違停增加民眾停車位也包含!!!民眾權利凌駕執法,成為帝王條款!!!...(恕刪) 你想檢討檢舉制度,是不錯,但我只能說你來錯樓了,本棟樓各位鄉民PO出的違規照片,都是罪證確鑿的,都是阻礙交通讓人真的看不下去的,沒有那種有爭議或胡亂檢舉的民眾權利凌駕執法???你這句話有很大的問題,民眾檢舉不是馬上就能開罰,還必須經過警分局詳細的檢視你所謂的"民眾權利凌駕執法"~會誤導讀者以為民眾檢舉與警察逕行舉發是雙軌制~事實上根本不是那回事現今若有強而有效率的警察,搭配超重的罰款制度,其實根本就不用檢舉,違規自然少.交通自然通暢,但現實狀況就是警察不努力執法.違規罰款又不痛不癢.造成違規亂象處處都是.少數民眾看不下去才會勇於去檢舉...問題的根源根本不是檢舉制度.而是警察效率與罰款輕微
A辣愛怕跑 wrote:你想檢討檢舉制度,...(恕刪) 民眾權利凌駕執法的意思是說警察已經說明深夜零點到凌晨6點違停非重要路段不開單但還是有檢舉魔人深夜去拍照,搞的警察不得不開單。我真的建議社會上檢舉魔人(不包含檢舉人),若不好好使用這個檢舉制度而是濫用嬉笑搞人,例如問可以開幾張罰單及一起搞他這種言論,終將失去各方支持而被限縮能檢舉範圍!
lily3682 wrote: 民眾權利凌駕執法的意思是說警察已經說明深夜零點到凌晨6點違停非重要路段不開單但還是有檢舉魔人深夜去拍照,搞的警察不得不開單。...(恕刪) 就你說的,深夜零點到凌晨6點違停非重要路段不開單,一旦發生違停導致其他車輛發生車禍,你要扛起肇事責任?警察不開單就是瀆職,再來違停導致肇事,警察願意背書負擔全責嗎?像你們這種反檢舉的心態很糟糕,台灣因為交通違規害人喪命的案例層出不窮,不幫忙協助減少危險因子就算了,還在那邊想要違規不開單增加更多違規份子危害他人,令人生厭。
lily3682 wrote:警察已經說明深夜零點到凌晨6點違停非重要路段不開單但還是有檢舉魔人深夜去拍照,搞的警察不得不開單。...(恕刪) 你說的這種特例~我不予置評請您再次爬文.檢視本棟樓檢舉幫的發文.照片我們不會去做那種深夜連續拍照的事情~我們白天出巡就夠累了~深夜只想好好補眠我們都是白天正大光明的拍攝~都是白天看到那種亂停阻塞交通.令人看不下去的我們才會拍攝您說的那種特例~建議您專門發一個文~或您自己向政府機關提議您說的那種情況~已經偏離本棟樓的旨趣
lily3682 wrote:警察已經說明深夜零點到凌晨6點違停非重要路段不開單...(恕刪) 這是警察的裁量,但這裁量無法凌駕法律,所以就算警察當下不舉發,但一但有人檢舉,只要違規事實明確,他們還是必須依法辦理!
電光老騎士 wrote:這是警察的裁量,但這...(恕刪) 半夜違停就是違停,就是因為警察不取締,所以我鼓勵人人都來檢舉。停紅線跑回家睡覺,那些付錢租車位,買車位的人,更要踴躍檢舉半夜的違停。我處處鼓勵哦。
utterman wrote:付不起停車費就不要開車啦 哈哈,這種人的心理我有研究過,原因就是早上七點就開始收費,八點才會拖吊,很多違停一整夜的車主都是七點多會開走車,所以要省一小時的停車費,7-8點,又不會被拖吊,因為停幾年都沒被拖吊過。因此,我專門六點半出門,拍照錄影檢舉這種違停車輛,因為沒人,所以我都可以拍十張照片以上。
檢舉達人不太可能半夜跑去拍照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政府為了滿足民粹和給自己擺爛的理由搞了一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裡面就提到二、輕微違規勸導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正常的檢舉達人不僅重視檢舉件數也重視佐證資料的完整性以提高成案率這樣才能避免增加承辦員警的負擔。畢竟檢舉達人是花自己的時間作公益,不太可能浪費時間在檢舉一些佐證資料不明確或警察有裁量權的案件上面。
屠狗輩 wrote:檢舉達人不太可能半夜...(恕刪) 我都稱檢舉是行善,所以請用檢舉善人更貼切。其實不檢舉半夜違規理由沒有那麼高貴啦,就是老子我也要睡覺。也想要晚上跟女伴生小孩,幹嘛出去檢舉,真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