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bull wrote:cch_hans wrote:只能說一群有閒又有錢的人,在爭一般民眾根本沒有需求的權力,現在的社會,不會吵是沒有糖吃的,通常有錢的人吵比較有效果只能說,小弟不能再同意您更多了~ 一般民眾有提升國民所得的需求難道政府就有理你了嗎???請不要動不動就把玩重機的人冠上有錢有閒的帽子! 跟秦檜一樣只是突顯你的無知與製造對立而已為了夢想縮衣節食、努力工作的騎士大有人在就是有你這種人,台灣社會與教育才會如此不多元 老以為自己的單一觀點就代表一切一般民眾不是沒有需求,而是被洗腦慣了沒有察覺自己應有的權利在重車開放衝擊到國內的二輪環境以前沒什麼人意識到禁型機車有何不妥、行車紀錄器的必要、許多四輪的惡行惡狀、路權的意義、甚至是國產機車的亂象...等等面對文化上的衝擊時,最可以看出一個民族的包容性,偏向自我封閉的那類通常離亡國不遠...
都生長在臺灣了,就請尊重國家的法令法令不允許就說憲法已死的道理何在?這不過是你們少部份人的需求,憲法不是為了你們少部份的人而存在的或許你們覺得法令對你們不公平但更多不公平的法令等待修改,也不見類似的行動劇上演當法令開放不完全的狀態下,你們要購買重機是你們的事而不是購買之後,又一直要求更多的路權購買的當時就明白現在法令的規範,現在又在吵什麼?
sam0936 wrote:終於有人跟我一樣吃過...(恕刪) 我也是啊 我開車剛從路邊出來 有台機車跑來撞我他在警察局筆錄的時候也自己說他超速(大約70以上)結果勒~ 到最後還不是我要賠錢 然後我自己的車子還要自己修理所以重機上高速~我贊成啦不過先簽生死狀~ 萬一是自己造成的問題不准提告訴 而且還要賠償對他人造成的損失敢這樣簽的話 我就贊成啦
個人不想對你們的行動有任何評論...但是修正條文裡寫的是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它著明的是 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所以應該是你們對修正法應該有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