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undi hsu wrote:
http://www...(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1733
這是Kaowen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
高公局也正式回覆了
為避免斷章取義之嫌,
全文在此
高公局給我的回答是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kohonen wrote:
http://www...(恕刪)



我都快被搞混了
這個爭議應該可以吵很久

shaundi hsu wrote:
我都快被搞混了這個爭...(恕刪)


五年前Mobile01就吵過,只不過換了一批人上來又再吵同樣的議題



shaundi hsu wrote:
若前車未讓出內車道是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大大似乎沒搞清楚法規的構成要件...

先行要件是"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而在前述已經構成違規行為時...才有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的裁量準則的考量空間

也就是如果前車維持在最高速限範圍內~並無違規行駛的情況下

這條並不適用...

反過來說...如果前車已明顯低於最高速限的速度駕駛而不讓出內側車道~造成後方擁擠堵塞

如此才是你所舉的這兩個法規的規範範圍
不曉得有沒有遇到像我遇到的龜車一樣?
前天在國道一號北上,定速一百在內側超車,前方只有一台車,閃了兩次大燈,完全沒反應,相反還感覺他的速度變慢了,沒辦法只好利用中線加速超車....就這樣超過他之後,看後視鏡,原來那台車會加速!!因為他又從內側車道超過在中間車道定速的我之後,就不再加速了...
內線車道為超車道就是不能佔用,有比你快的車就是要讓,整天速限不速限的,超速也不是你說的算;就是有太多這種人台灣的高速公路才會變龜速公路,真是低落的駕駛素質,輸歐洲太多了
kohonen wrote:
http://www...(恕刪)


這解釋基本上並無法適用於一些實際情況
因該解釋之"最高"不等於各車主的"最高"
也不表示車主可以自認是"最高"
該最高的解釋權並不在車主身上

若把最高速度交於"車主"依自車儀表判定
在個人現有接觸車輛中
多的是車速100以上卻與實際車速遠低到10~20公里不等
速度越快這差距會越多老車為常
而有上述情況時就會牴觸該條最高限速得行駛超車道部份(沒有超車行為也沒有最高限速行駛)
產生車主當時自認合法行駛內道但實際中卻不合法情況
問題會衍生就是出在各車標準不一並無絕對可靠性
而該解釋真上法庭並無助於龜車能合理占用該道開脫

因此在被抓案例中
法官多採警方數值為準
至多參酌個案之儀表差距及當時堵賽情形等其他旁證由心證加減
不然每個龜車被抓都來這招鑽漏洞(有人就依自身錶速當說詞)
自以為最高就不罰
不以為最高才成立
那這條例就廢了不用玩了

這也是理論與現實差距之處(題目中的前提是最高,解釋自然是以最高去解釋後續行為適法性)
要照本宣科拿來當令箭是不妥的~
也因此回覆時就預見先加入了...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帥無敵 wrote:
這根本是在雞蛋挑骨頭,就算有差,也是只有一點點差異,難到你會用只比前車時速多五公里的速度超車?起碼都要比前車多上20公里以上的時速超吧?

就算前車是快樂表,你有什麼立場認為他的快樂表誤差超過時速20公里?


要依法就依法來說
雞蛋就是雞蛋骨頭就是骨頭
在法庭上酒測值多少就是多少
速度多少就是多少是死板板數值
有誤差啥的也是由法官心證來論
決定權不在於你個人

至於你提的只有一點點差異
在實際狀況中單一台錶速就可能低到差10~20公里之譜
(不包括相對差距,一台多5一台少5就是10,但情況不多見故忽略)
你若要解釋這只有一點點也無不可
但在法庭上就不是你能自由決定是多大多小點
而這時你多是跟警方數值比不是跟旁邊或後車比

再說這最後問題也是個假問題
要用多少速度超車也不是你自己假想要多少才可以超(你假定20才可以)
但事實上只要相對速度比對方快就一定可超越(快一公分就可以)
要花多久則是對方的事
這問題預設前提就有誤
後面個人立場如何你就不用糾結了
話說回來~同邏輯
相對地你不認為後車沒立場認為前車慢20
那你又如何得知前車沒慢20?
假如你又說個人錶速為準
那就會產生更詭異情況...每個都調20不就可以超車(龜車)無敵了?

別矛盾哩
誰快誰慢誰要超多少兩台現場比一比車速就知道
不用器材不用瞎猜不用法律不用給警方判法官定
就是這麼簡單

ilovesheep wrote:
內線車道為超車道就是不能佔用,有比你快的車就是要讓,整天速限不速限的,超速也不是你說的算;就是有太多這種人台灣的高速公路才會變龜速公路,真是低落的駕駛素質,輸歐洲太多了...(恕刪)



人家歐洲人開車 慢的會讓快的
超車一律從左邊不亂鑽
也很遵守速限開

別老是歐洲歐洲的 人家遵守法律可是全面性的
台灣的駕駛素質真的是輸人家太多了 只要求別人 自己就忽略不計

10X就是非110!

學期成績60分,你59分,不會被當?

有大大貼圖給你看了!



kohonen wrote:
表速10x跟表速110應該算誤差範圍內吧!

開110以內是政府規定車子開國三的上限

就算你用表速110開過去,也只是比烏龜車快一點而已

比110再快,就超速了

違法超速車,要叫合法速限車讓道,那就要請警察解釋一下有沒有這種義務...(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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