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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6006110
8-1-3本文很清楚,but...但書非常的模稜兩可。依據你回文的解釋似乎是朝向"行車堵塞"和"行車不堵塞"的方向去解釋速限問題。
但書本身在這個方向上似乎有點畫蛇添足,而且不合邏輯。因為高管規則對不同車道已授予路權及速限規則,為何再次強調行車不堵塞但無行車堵塞?
如同之前提到的法義解釋必須注意一致性和邏輯性;但書一定是緊跟著主文不會獨自存在,but "但書"的性質並不是"追加解釋"而是與主文規定方向有所轉折的"有附加條件的跳脫條款"。
但書裡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態"是可以解釋為繼續授予路權給予之前因超車合法取得路權進入超車道但不再繼續超車之車輛的跳脫條款,只要它"不堵塞行車",就可以繼續保有以最高速限繼續行駛的路權。
這樣的解釋比較符合中文字面的文義吧?
這邊找到一個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論壇回覆,也是朝向這個方向去解釋。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515,c1.php?Lang=zh-tw
但其實這篇回覆裡還有一篇回覆也點出了現在的困境,值得一讀!!
最後我想說的是,行車小心,安全回家最重要!!
>>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允許跨過中/內側車道之車道線, 允許進入內側車道
>>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那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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