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迴轉?」 新北市員警,如何用肉眼遙望遠方做違規判斷?


alex.yu.chang wrote:
個人覺得每個狀況都...(恕刪)


的確!
不同行車狀況都不一樣,個人認為並沒有絕對的。
還是可以進行申訴。

另外2樓貼出的判決部分跟樓主情況不盡相同
兩項判決內容都提到在橫向車輛已進入路口中央處才開始迴轉,況且判例1僅大部分車身通過停止線,違規更加明確。
樓主影片顯示迴轉時橫向車輛並未起駛,不過仍需要輔以監視器畫面輔助判定正確的車身位置。
其實這類迴轉問題,有很多方式可以解決
1.增設左轉時相燈號
2.中央分隔島、停止線往後退並將斑馬線前移,大幅降低這類迴轉會影響橫向車流的情況。
3.多段式轉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731號

「...本案經本分局再次審視,葉君於106 年9 月14日19時7 分許,駕駛000-0000號車行經本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 段與車前路交岔路口,於綠燈號誌行向時,車頭甫超越停止線停等預備迴轉,於號誌轉換為紅燈時,逕駛入路口內迴轉,續往羅斯福路6 段方向行駛,過程均為本分局巡邏警員親眼所見,違規屬實,爰攔停稽查並依法當場告發,尚無違誤,且調閱當時路口監視錄影器影檔佐證相符...。」(見本院卷第57頁、第58頁);又由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3幀(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7頁、第77頁、第79頁、第81頁、第83頁)以觀,亦可見於系爭車輛行向(即畫面中直行行向)之車流行進中,系爭車輛於交岔路口之內側車道停等待轉,其車身大部分雖已超越路口停止線,惟於畫面中橫向之機車起駛至畫面中而直行之車輛停止時,系爭車輛始進行迴轉之動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交上字第82號

上訴人於起訴狀內誤載為「轉右邊」,原判決加以援引記載於「原告主張」欄,並無違誤。另上訴人雖稱不盡速駛離將妨礙交通,然上訴人係於橫向車子路口機車起駛至羅斯福路中央分隔島時始進行迴轉之動作,造成橫向道路用路人之危險,更有害於交通安全,故上訴人辯稱不駛離將妨害交通云云,亦不足採。綜上,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重複在原審之主張,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爭執,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係適用何法規不當或有何不適用法規之情形,亦未揭示合於行政訴訟法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A辣愛怕跑 wrote:
警察抓人必須有科學證據來服人
肉眼就指控開單算啥英雄好漢

警察躲天橋拍照取締闖紅燈 法院認違法判免罰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2018-04-27 22:21:49
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 2016 年 9 月間,因闖紅燈遭警察拍照取締並收到一張 2700 元的罰單,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從照片角度研判,警察當時躲在天橋上拍照,地點非主管核定,認定警察取締方式違法,因此判賴男勝訴,撤銷罰單免罰。

賴男提告指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他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莒光路口時,因闖紅燈遭警方取締,被開罰 2700 元及違規點數 3 點,但賴男認為,該路段不到 100 公尺就有 3 個紅綠燈,且燈號不連貫,是設計不良才導致他違規。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則主張,賴男闖紅燈事證明確,而該路段紅綠燈的秒數都已依各路口、車流特性,規畫同周期連鎖,用路人應遵守交通號誌,依法開單並沒有錯。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違規的項目中,並不包含闖紅燈,且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也不得以便衣執勤。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照片後,研判警察當時應該是站在附近天橋上,以非固定式的相機拍照取締,認定警察取締方式違法,相較於賴男闖紅燈的違規行為,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若允許交通裁決所裁罰,不僅無法落實依法行政之要求,也妨礙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免罰,可上訴。

這位警察英雄好漢有科學證據
違規也是屬實
罰單還是被法官推翻
請教A大怎麼看?

曉得 wrote:
罰單還是被法官推翻
請教A大怎麼看?


這個案子有可能上訴到高院(警方、監理單位上訴),

只要到高院,我想原違規者被改判的機會很大,

我正在密切觀察中。

有科學證據都不被認可了
何況是沒有科學證據...
我怎麼看一點都不重要
公道自在人心 上01大家各自表述互相尊重
一二審會有不同意見 我怎麼看根本不重要
就算是三審定讞 也不見得全國民眾都信服
君不見 很多殺人案件 最終審的結果被全國罵翻
曉得 wrote: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違規的項目中,並不包含闖紅燈,且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也不得以便衣執勤。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照片後,研判警察當時應該是站在附近天橋上,以非固定式的相機拍照取締,認定警察取締方式違法,相較於賴男闖紅燈的違規行為,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若允許交通裁決所裁罰,不僅無法落實依法行政之要求,也妨礙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免罰,可上訴。

這位警察英雄好漢有科學證據
違規也是屬實
罰單還是被法官推翻
請教A大怎麼看?...(恕刪)


警方自己要訂一堆綁手綁腳的程序

有行政內規不遵守,舉證過程有行政瑕疵,當然撤銷.

這位警察如果換成一般民眾,同樣的舉證方式,但改用檢舉的方式提出,此案就無法撤銷了~


本人曾經站在台9線上的天橋,拿著300mm長鏡頭+CPL鏡,拍沒繫安全帶,只要有清楚拍到駕駛人的衣服,通通都成案. 過了好幾年,司法判決系統搜尋有關台9線的檢舉案件,都不見被告上法院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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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8/11/23

已於本日下午收到,撤銷罰單通知。

謝謝大家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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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yu.chang wrote:

---------...(恕刪)

呵呵,打臉一堆人

也恭喜樓主獲得平反
科學時代
本來就要科學舉證
這個結果合情合理
恭喜樓主
alex.yu.chang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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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8/11/23
已於本日下午收到,撤銷罰單通知。
謝謝大家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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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申訴不會過喔~

這個之前就討論過了

被抓到就認了.


你開始轉的時候已經是紅燈了. 沒有甚麼進入路口先佔先贏這回事...(恕刪)

有沒有覺得臉好腫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alex.yu.chang wrote:
更新: 2018/11/23
已於本日下午收到,撤銷罰單通知。
謝謝大家關心。

恭喜!恭喜!樓主若方便PO個回函讓某些人能徹底的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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