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yu.chang wrote:
個人覺得每個狀況都...(恕刪)
的確!
不同行車狀況都不一樣,個人認為並沒有絕對的。
還是可以進行申訴。
另外2樓貼出的判決部分跟樓主情況不盡相同
兩項判決內容都提到在橫向車輛已進入路口中央處才開始迴轉,況且判例1僅大部分車身通過停止線,違規更加明確。
樓主影片顯示迴轉時橫向車輛並未起駛,不過仍需要輔以監視器畫面輔助判定正確的車身位置。
其實這類迴轉問題,有很多方式可以解決
1.增設左轉時相燈號
2.中央分隔島、停止線往後退並將斑馬線前移,大幅降低這類迴轉會影響橫向車流的情況。
3.多段式轉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731號
「...本案經本分局再次審視,葉君於106 年9 月14日19時7 分許,駕駛000-0000號車行經本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 段與車前路交岔路口,於綠燈號誌行向時,車頭甫超越停止線停等預備迴轉,於號誌轉換為紅燈時,逕駛入路口內迴轉,續往羅斯福路6 段方向行駛,過程均為本分局巡邏警員親眼所見,違規屬實,爰攔停稽查並依法當場告發,尚無違誤,且調閱當時路口監視錄影器影檔佐證相符...。」(見本院卷第57頁、第58頁);又由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3幀(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7頁、第77頁、第79頁、第81頁、第83頁)以觀,亦可見於系爭車輛行向(即畫面中直行行向)之車流行進中,系爭車輛於交岔路口之內側車道停等待轉,其車身大部分雖已超越路口停止線,惟於畫面中橫向之機車起駛至畫面中而直行之車輛停止時,系爭車輛始進行迴轉之動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交上字第82號
上訴人於起訴狀內誤載為「轉右邊」,原判決加以援引記載於「原告主張」欄,並無違誤。另上訴人雖稱不盡速駛離將妨礙交通,然上訴人係於橫向車子路口機車起駛至羅斯福路中央分隔島時始進行迴轉之動作,造成橫向道路用路人之危險,更有害於交通安全,故上訴人辯稱不駛離將妨害交通云云,亦不足採。綜上,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重複在原審之主張,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爭執,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係適用何法規不當或有何不適用法規之情形,亦未揭示合於行政訴訟法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