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雷克 wrote:連前檢察官、律師都受(恕刪) 重點在於,非正式執法之人,卻有行使執法之實..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便宜行事之處其實跟訴訟人的經歷無關,只是小老百姓,對多如牛毛的法條不知該如何正確呈述其不當之處也不會為區區數百元,請律師興訟而得不償失
s97227 wrote:但確實應該針對多次舉發的檢舉人進行一些管理措施雖然自己也會送檢舉件,但大多都是影響到我的才會特地去送個人是覺得一個月會送超過10幾件以上的都屬惡意性質了 怎麼不對違規者做些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