屁孩又出來害人了!害重機女騎士撞電火條仔


小环子 wrote:
哈!!!當小弟沒出...(恕刪)

小弟前面引述過右側超車後果自負的判決

您那影片雖然人家在熱胎
但您超車他也沒撞上您吧
8924132 wrote:
小弟前面引述過右側...(恕刪)

判例是判例....不是每個案子成因都是相同的!!!如果是這麼制式...那還要法官幹嘛?

不過,那是勁戰男自己的事......而且應該會有相關單位進入調查...就不便再討論了!!!

喔!!!原來在北宜公路...重機不顧後方行車狀況,左右蛇行...叫做{熱胎}動作?這動作立法院,交通部三讀通過的?

你們01這些騎大車的...還要再玩PO影片的遊戲嗎?跟你們說...影片...小弟有很多...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Spencer Ko wrote:
不是說重機機動性最強嗎?怎麼過個彎需要像菜車一樣撇來撇去的?挖鼻孔
需要撇的話是不是代表你騎太快了?挖鼻孔
.(恕刪)

因為重機的軸距普遍都偏長...以台灣的大部分山路而言...若要規規矩矩地保持在車道中間部位過彎...重機的速度就必須【慢】下來...
如果速度要快一點...軸距較長的重機在山路過彎時..就必須有一個【取線】的動作...他們自稱為【外內外】跑法...就是在山路中...一路的【外】來【外】去,【內】來【內】去....賽道跑法....用盡每一分路面!!!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小环子 wrote:
哈!!!當小弟沒出...(恕刪)


哦 你出社會好棒棒,那有學到什麼嗎?,
沒重機駕照沒騎過車,
都可以講R3出租車1000次、里程一萬五、殘值23萬這種好笑的事


請問一下 你上次摔車入溝的事情
你摔車的時候已經偏移,不是一直線了
你摔車時有邊打方向燈嗎?
有摔車時看一下後照鏡嗎?
你有注意到後車嗎?
你知不知道你摔車會被後車以為是在向右逼車?
你知不知道你摔車會給後車帶來困擾。
RX78NT12003 wrote:
我說的是此事件...(恕刪)


自己笑自己嗎

是你自己說同車道為何要打燈.....你不要給我回去改文喔

影片證明打腫你臉...

還硬凹

還硬凹

還硬凹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小宸宇 wrote:
哦 你出社會好棒棒,...(恕刪)


別這樣,SMAX哥的專長就是出張嘴,瞧瞧那說的一嘴逆操舵然後入溝

SMAX哥現在不過就是出張嘴,如果很能告,入溝時怎不告前車啊,很簡單

因為告下去只會被當誣告,而現在出事的不是自己,隨口出張嘴要人去告

,反正到時候背上誣告的並不是自己。
家有愛貓初成長 http://rnsk.hopto.org/blog/
小宸宇 wrote:
要假設連個根據判斷都沒有,就假設就好了?
...(恕刪)


你不是也一樣

拿出後面的影片證明阿.....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這年輕人家境不錯喔...我要買這麼秋的塑膠車還得貸款才有辦法買哩
只想知道 有沒有後續阿!!


怎麼這次沒有夢到傳送門呢?
h750429 wrote:
馬路如虎口..上路除了安全自保 ...
還有就是不要擋到死神的路(任何人車都有可能有危險)....
隨時注意有沒有人車在左右後方 不是讓路給過..就是加速逃離(為了安全不建議)
千百個規矩理由 都壓不住衝動起來的人車.....發生了什麼. 也挽回不了什麼!


甄賢 wrote:
其实这栋楼里面,有些 网友 的观点跟您一样 ,只不过很含蓄 轻轻带过引不起迴響



其實,談肇責與談防禦駕駛的提昇理應不相衝突,

肇責等於零並不代表防禦駕駛部份沒有再提昇的空間。

可是在七八版中,若沒有先明確的聲明好,

往往會有人把兩者混在一起,而之後引起更多的混戰。

造成,一方在談論受害者(可能肇責應為0)有無防禦駕駛或安全駕駛再提昇的地方,

被誤解成是在替加害者說話、或解套、或降低肇責,亦或是誤解成在談被害者可能的肇責。


另者,防禦駕駛能力的提昇可以與否,有時會因每個人的能力特質而有異,

如,應對突發狀況的即時反應能力、專注力、

以及經驗值所累積的可能危機預測能力(如前方死角可能造成的危機、騎士扭屁股的方向代替方向燈....等不勝枚舉)

而這些能力有些人做得到,但並不代表另一批人做得到,

如此一來,不小心一定又造成兩派人的混戰。

長此以往,若主談防禦駕駛者又不好筆戰,

則這一方人的言論在版上就會較少見到,或者以較隱晦的方式表達出來。

君不見隔壁樓明顯闖紅燈騎士撞另一騎士,有人提出綠燈是否晚些起步,就立馬有人會回說,又再檢討被害者了。

但回想基礎論點,一方應是在論防禦駕駛,另一方當然是站在肇責的角度。

這兩者,應當都有相同被探討的空間,且應不相衝突,或被擺在一起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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