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不是為辯而辯,是法律規定的。
你覺得速限有誤差,
法律卻又給了10公里寬限的不罰。

試問,若大家的車速零誤差如何~(實際上沒辦法)
但有人開110,111,112,113……119。
請問,這個速差是誰給的?

你在考試算圓周率時,你會算到小數點第幾位?
得出來的才是最正確,最正確,零誤差的答案?

你就是陷入執著在計算題小數點第幾位的鑽牛角模式了。




大家本來就是照法律規定來走啊?!

依你所說的.

法律規定行駛內側車道要用最高速限. 沒錯吧?!

然後法律又給予了 "最高速限 + 10" 的寬限值. 對吧?!

所以在內側車道行駛. 法律允許的範圍是在 "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 + 10" 之間. 對嘛?!

又如你所說的.

但有人開110,111,112,113……119。
請問,這個速差是誰給的?


這個 "速差" 是必然會出現的.

因為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個體跟獨立的思考模式.

又不是機器人!!

也不是全自動駕駛!!

所以這個 "速差" 是自然產生的. 不用誰給的.

這樣你還是一直執著於 "速度多寡" ??

還計較到 "110,111,112,113……119" 的速差??

所以是你在鑽牛角尖而不自知!!



對了!!

現在不是說 "前後兩車" 之間的堵塞或是擋車!!

而是 "前車前方無車. 後方有 車龍/車陣/車隊 的情況"


那麼我先前的說法.

用 "有無堵塞" 來判斷 "是否佔用" 或是 "該讓道了" 是不是比較客觀??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劉奕兒612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恕刪)



可以麻煩你提供原始鏈結嗎??

謝謝!!

因為找不到你PO的那一段?!

chienchenghung wrote:
可以麻煩你提供原始...(恕刪)

原文刊登在高速公路警察局網頁中

但已於101年網頁改版時下架嘍

chiayingcool wrote:
原文刊登在高速公路警察局網頁中

但已於101年網頁改版時下架嘍




所以代表的是......

chienchenghung wrote:
所以代表的是......(恕刪)

國道公路警察局回應下架原因是因為網頁改版而非不適用或不合宜

目前國道公路警察局對於超車道的回應原則基本上也未跳脫出該文內容的框架

chiayingcool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回應...(恕刪)




了解 ! !

感謝 ! !
要守法的話 照速限龜中線就好 別跑去內線超車道龜 那邊都160 180 220在開的(開過晚上國道就知道)
平常超完車就龜回中線爽爽開 把內側道路讓給那些不要命的 別拿生命開玩笑 待在那邊待會被撞到自己衰
這麼乖?都按法律行事?你媽叫你去睡,你去睡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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