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也沒被開單難不成也要理解成國道警察背書?出處一、查車輛變換車道時所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因現行高速公路車流量較大,實務上無法比照車輛行駛中同向前、後車所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故相關認定上宜以「客觀上可能危及行車安全或迫使後車須即以相當程度之減速或往側向偏離方得閃避」為舉發要件,方符現行車流行駛所需,合先敘明。台灣交通為什麼會亂?
8924132 wrote:這樣也沒被開單難不成也要理解成國道警察背書? 我這也有,一樣沒開單因為國道警察某大隊的承辦警察回覆:"該車變換車道所保持之距離未達構成違規程度,該車變換車道過程尚不至於影響後方車行駛(如造成他車車身偏移、急踩煞車、閃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觀事實),本件以不舉發為宜。"保證真人真事這當然是一種背書呀,哈哈,我都有留下來,因為警察如說這樣沒事,那大家都可這樣開呀所以我現在行經該國道警察大隊轄區路段,從沒在管啥變換車道距離的打不過他們,就加入他們囉不過某些大隊轄區是很嚴格的唷,到了該轄區記得要保持變換車道距離唷
daslebewohl wrote:是。但科學方法先拿出來說服人。 那別人有沒有等於最高速限 您有科學方法?不然您也是「嘴砲別人未達最高速限」而已囉?還是您是秉持「有罪推定」的原則?不能證明合規 則一律視為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