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粗體字是台灣法規
第 8 條
1.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1,『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已經是超級白話文的法規了,我是不懂有哪裡不好理解的。
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你開不到8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你開不到7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不是慢速車的小型車可以持續行駛在中線或是內線,但是內線必須遵守8-1-3才能持續行駛 。
以上是我的法規見解
====我是分隔線====
至於herblee神的見解大綱是這樣:
1.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可持續行駛在中線或內線
2.中線跟內線都是只能暫時利用來超車的
3.8-1-3沒有說可以持續行駛,然後就開始進入國文教學"得以"小學堂
4.法規不得反述,開多少也都跟路權無關
5.90-80=10、80-70=10,這就是法規在幫你證實herblee的v2-v1是對的
6.80、70都不是絕對速度,是相對速度,速度較慢者須去外線
====我是分隔線====
想看herblee大綱第五項討論文的小夥伴可以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155樓或是156樓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777/2367750
如果你只教小孩法律而完全不顧道德,他長大很可能變成鑽法律漏洞的專家。
在台灣,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或許可以解釋為合法,但不見得合乎道德,也不見得有利交通。可以不佔用卻佔用超車道,阻礙後車前進的,基本上是自私心態,是交通的亂源,與速限無關。
諸葛小花 wrote:
8-1-1,『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已經是超級白話文的法規了,我是不懂有哪裡不好理解的。
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你開不到8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你開不到7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1) 8-1-1 區分了 最高速限 VS 行駛速率的對比 , 它在講兩者的差值 , 即 『速差』 90 - 80 達到 10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此速差 達到 10公里 在下一句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也再一次印證
並不是 單獨的 80 或70 就是較慢速小型車 ? "較"這個字是比較, 要有一個比較的對象,要和最高速限對比
(2)法規8-1-1並不是只定義 較慢速小型車 ? 它的法律效果是 指定這樣的車去那一條車道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含義是 慢車靠右
因為 外側車道是主線車道之最右側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3)路權觀念 ? 何謂路權? 上方的8-1已經說明 是 "其車道之使用"(權利)
法規授予了那一台車去使用那一條車道 的 使用權利
8-1-1 指定了 中線車道路權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在三車道路段為中線車道 , 在二車道路段為內側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前車在外側車道)。
外側車道在最右側 , 被授權得"暫時利用"的中線車道或內側車道 這二條 車道 都在左側
被授權的是 左側超越
法規8-1-1寫的"超越前車" 仍然是 車道(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VS 車道 (外側車道)
暫時利用不是永久授權
如果仍然在 超越前車(←前車在外側車道) ,授權沒有消失, 當然繼續 超越前車
暫時之後 , 授權結束了 ! 如果沒有因超車取得 內側車道 路權 , 又非超越喪失了中線路權
沒有中/內車道路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非超越的車速110照樣行駛外側車道
(4)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此處重複了 8-1-1 的條文 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外側車道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右側是車速慢的車?怎麼可能發生右(外)側超車 ?這"行駛速度較慢"是比較"相對車速", 並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外側車道可是在右側 , 車速快才能超車 , 車速快應在左側
諸葛小花 wrote:
不是慢速車的小型車可以持續行駛在中線或是內線,但是內線必須遵守8-1-3才能持續行駛 。
以上是我的法規見解
您的見解 超出 法律授權範圍之外了
我國根本沒有任何法規 寫了 《不是慢速車》 ? 「可以」 的法源依據在那裏 ?
《不是慢速車的小型車可以持續行駛在中線或是內線》
這是什麼不存在的幽靈 規定 ? 從那來的 ?
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明示其一為「較慢速小型車」排除未列舉的 《不是慢速車》 ?
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不是慢速車》無法律條文明確列舉 ?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是不存在的東西 , 不存在的事項更不能「可以」什麼 ?
====我是分隔線====
諸葛小花 wrote:
至於herblee神的見解大綱是這樣:
1.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可持續行駛在中線或內線
對不起 , 這完全是@諸葛小花的見解 ,無關 herblee
法規當然有授予內側車道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是主線最左側車道 , 說明的是車道之使用區分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擁有路權就能使用 內側車道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根本不存在於法規 , 法規完全沒寫的 什麼 『可持續 』 ?
『可持續 』 ? 非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事項,意味法條排除未列舉的『可持續 』此種說法,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諸葛小花 wrote:
2.中線跟內線都是只能暫時利用來超車的
對不起 , 這完全是@諸葛小花 自己的見解 ,無關 herblee
8-1-1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前車在外側車道)。
法規 授予其車道(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之使用 路權為 暫時利用 +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 授予其車道之使用 路權
超車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路權並非 《都是只能》這種 《只能》全部禁止 或《都是》全數許可的概念
而是 可以取得 ,也會喪失
即有範圍的授權使用三度空間內某一部份的車道 及四度空間的某一段車道使用時間
也就是 餐廳 的翻桌率 !
餐廳是內用不是外帶店,餐廳內的容量會不會被擠爆 , 消化排隊人流, 不取決於出菜速度快, 而是取決於翻桌率
吃完換下一桌客人(超車後離開) , 同一10人桌翻桌3次,就款待了30人(超車道), 比起10人桌不翻桌一直吃到關門(行車道),只能招待10位客人? 容量增加3倍
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之外 ,就喪失路權了
喪失路權後 ,仍然能再次取得路權
諸葛小花 wrote:
3.8-1-3沒有說可以持續行駛,然後就開始進入國文教學"得以"小學堂
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諸葛小花自己開的私塾? 教授法條不存在的 《持續行駛 》! 卻對外宣稱這是針對 herblee 的發言? 問題是herblee完全未提及《持續行駛 》 ?
8-1-3 但書 不必遵守但書規則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8-1-3但書完全沒寫的文字《持續行駛 》是如何變出來的?
諸葛小花 wrote:
4.法規不得反述,開多少也都跟路權無關
8-1-3 但書 不必遵守但書規則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 授予其車道之使用 路權
超車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明示其一為「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排除其它
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但書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但書的主語 是小型車 ,不是駕駛人 , 法律效果是 最高速限標誌「限5」 , 不是 行駛速率 !
法規明明是 小型車最高速限(標誌「限5」) , 怎麼會變成 駕駛人行駛速率 ?
諸葛小花 wrote:
5.90-80=10、80-70=10,這就是法規在幫你證實herblee的v2-v1是對的
對不起 , 這完全是@諸葛小花 自述是對的,無關 herblee
爾愛其羊 , 吾愛其禮
法條的語辭 , 結構 , 含義 ,法律效果 ,適用何種法律事實 ? 比起 對錯 ? 更重要 !
《法規在幫你證實》?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只能是 適用 或不適用 , 適用該法產生法律效果 , 非幫你證實什麼?
諸葛小花 wrote:
6.80、70都不是絕對速度,是相對速度,速度較慢者須去外線
對不起 , 這完全是@諸葛小花的見解 ,無關 herblee
80、70當然是絕對速度 , 有度量單位 km公里/h每小時 , 有該 向量 的大小及方向
超車 , 超越 是沒有 度量單位 的 相對速度 , 只能知道誰快誰慢 , 誰超過去 ?誰被超 ?
herblee wrote:
對不起 , 這完全是@諸葛小花 自述是對的,無關 herblee
爾愛其羊 , 吾愛其禮
法條的語辭 , 結構 , 含義 ,法律效果 ,適用何種法律事實 ? 比起 對錯 ? 更重要 !
《法規在幫你證實》?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只能是 適用 或不適用 , 適用該法產生法律效果 , 非幫你證實什麼?
herblee神,你別再跳針了,還沒接觸到你之前我還不知道啥v2-v1=10咧。






這些截圖是你herblee之前談8-1-1的回應內容喔,我並不想花太多時間幫你翻過往發言喔,且你的內容真的非常沒有營養。
你herblee從頭到尾就只會不斷用大量文字或是專有名詞、外語來轉移焦點,每當你被抓包或是被反駁你就會主動生成另外一種你專屬論文來持續反駁,你整個過程都是在網路上不斷說「全世界都不懂法,我herblee才懂法」,你這行為非常不可取。
我查證後發現你herblee在搞個人小宇宙後我就懶得回你了,但為了保持不已讀不回的習慣,我才改用AI跟你聊,結果你卻這樣回喔。

8-1-1看不懂沒關係,搞個人小宇宙也沒關係,但請別天天在網路上PUA人,沒人有興趣聽你在那說「全世界都不懂法,我herblee才懂法」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herblee wrote:
對不起 , 這完全是@諸葛小花的見解 ,無關 herblee
80、70當然是絕對速度 , 有度量單位 km公里/h每小時 , 有該 向量 的大小及方向
超車 , 超越 是沒有 度量單位 的 相對速度 , 只能知道誰快誰慢 , 誰超過去 ?誰被超 ?
對不起,這些我跟你討論過了,你不斷堅持那是相對速度,且不斷說那是速差10,但我一開始就知道你在亂講,反而是bbboywind 被你騙去了,bbboywind直到"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155樓才突然發現他被你騙了。我唯一被你騙的點是我也以為中線不得持續行駛。
我不是在針對你這人怎樣,我只是不想要有人又被你騙去罷了,我也曾經是被你騙去的受害者之一。
我出來提醒大家應該不算過分,畢竟我經歷過:被你PUA>懷疑自我>查證>發現你搞小宇宙>開始貼索引給鄉民看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nerdwannabe wrote:
明明知道占用內車道 堵塞車流 製造塞車 還會危害其他用路人的安危
我在國道上面不亂變換車道,保持安全車距,依照法定速度,危害的不是我,是自己控制不住右腳的傢伙

上班遲到,送貨遲到,屎在滾,也不代表可以罔顧他人用路安全拼命想超車

誰危害其他人用路安全,誰沒道德非常清楚




喜歡超車請開救護車/警車/消防車
我在國道上碰到響笛值勤保證讓

nerdwannabe wrote:
有道德的人就會選擇不占用內側超車道
對阿,有道德的人不會"佔用"內側車道
但我是依法"使用"內側車道,我也認同速度不到法定上限的不得"佔用"阿


違法的沒道德嘛,這是最基礎的點

nerdwannabe wrote:
把法律當道德底線的人哩 就會說 我合法 我占用爽阿!!! 老子就是喜歡占用來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我合法"使用",何來"佔用",佔用在法規上可以開單的,歡迎叫警察擺三腳架,我挺有自信不會被開單,都不知道碰過多少次警方執法都沒問題了


nerdwannabe wrote:
不爽就去修法阿
這樣的道德水準我們都知道了
你還沒說要怎樣突破物理學以合法速度的超越一輛合法速度行駛內側的前車呢

還跑來講道德,先想辦法突破物理學問題,再來談有辦法合乎道德的超車
我提出的修法是能合法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有些人只是想抬槓,根本不想解決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