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覺得"wines大大說的應該有理,
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的財物損壞賠償時.是依新車報價.市場現值(主要是根據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折舊後殘值)去判定的.您改了甚麼好料的.加裝甚麼好料的.對法官而言.那不關他的事.絕對是聽不下去的.(因為他不懂.他也不需要去董).
但又有一些疑問
所以說 因為機動車輛(汽機車)應屬於動產部分,如果在意外事件發生後,"雙方"都可以不對車主自行改裝的部份賠償
僅針對恢復原狀(原廠品)的部份進行賠償協商,另外還須考量到折舊率的問題,是嘛?
另外我看討論最多的是前叉的部份,又因前叉屬於車主改裝品,疑問如下
1. 就算是車主由國外訂購回來,並提出相關證明,可是改裝到機車上是屬於車主的自發行為,我可以不針對此件進行賠償嘛(沒有人說你買了就一定要裝吧)
2. 既然台灣並無代理商,那要如何確認是否恢復成原場樣式,是要依監理站掛牌時的照片為準嘛,例如車手,我可以找訪間一般相類似的價格賠償給車主嘛,還是如何鑑定金額?
3. 如果掛牌時的照片沒有此項就表示"雙方"都可以不將此項價格考慮在內是嘛
4.日前交通部一直宣導改裝部品需經監理單位檢查確認後才算合格,如果車主有改裝制動系統的話,是否可以就此點質疑對方車輛因不屬於原廠部件導致制動不良衍生
以上幾項是我的問題,可以請教知道這方面的大大幫我解答嘛,純粹想學習
另外這種情況單方無究責我覺得是很難,雙方都無目擊證人,錄影存證,只能靠口頭上辯論或是筆錄上的部份, 應該很難啦
以上那一句純粹觀感,沒根據
我從頭到尾沒說都是樓主100%錯~~
我只"認為"樓主可能會被判斷為肇事主因~~
如果是這樣.......看一下交通事故上法院會跑出來的原則~~~
先說法律有保護被侵權人~因狀紙給法官的提示加上法官的想法~所以會產生依判例或解釋一直修改判決的結果~
修理可能~~
也就是說車輛毀壞修理可能~~這事件的大魔損壞的是零件~~所以這車是可以修復的~~
至於修復的原則是"應有狀態"~~也就是恢復車禍前的狀態~~所以恢復所需零件費、工資、拖引費等...是必要支出!!
如果零件無法恢復~~需更換新品~~也有原則~就是大家所謂的折舊~~
這也有一個汽車的判例~~>>
前揭自用小客車前保桿、引擎蓋、大燈、左前葉子板、右前葉子板、前擋風玻璃及水箱等處嚴重毀損,而需更換多數零件而支出,有前述統一發票、估價單在卷可憑,該車之性能及交換價值並不因該等修復所用零件及材料之更換而提昇,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須予以折舊,本院審酌一切情況,認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害金額為X萬X仟X佰X拾X元,應屬合理
所以~哪些零件安裝後並不影響性能,故不須計算折舊~到時就是寫狀紙的功力了~~
如果是修理不可能~
就真的要算車輛的殘值~~
一般作法都是整部中古車當時市價~~
再來說....所謂的........過失相抵,也就是大家說的.....%數的問題~~
過失相抵也有兩說~~
一說是兩個相減~~
二說是互相承擔對方損失部分~~
大魔車主應該有保險~~所以應該會傾向互相賠償~~
交通事故財務及身體的損害賠償,並沒有明確法律來規範~~
所以....民刑法的引用及判例的援用~~是律師功力之所在~~
至於........所謂修復金額大於殘值~~這些.....是保險公司說的..........
因為這樣....保險公司的損失可以減少~~
所謂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及固定資產折舊~~大家可以去行政院網站查查看~~我是查不到啦!!
不過~我在稅務網站查到~這是不是代表折舊~跟耐用年限是為了公司報稅而生??
反正....真的要上法院~~就看哪邊是認真的學生(律師)~~認真的學生交給老師(法官)的內容詳細~~法條又不互相衝突~~誰就會受老師的青睞~~~
我相信法律是保護好人的~~不過好人不光是好~~也要用功及聰明~~




























































































